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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文

類  別: 彈劾案文
審議日期: 99/07/06
公告日期: 99/07/06
字  號: 099年劾字第9號
案  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總經理潘文炎、前天然氣事業部籌備處召集人李正明、前業務處燃氣購運組組長廖惠貞辦理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附約改採優惠天然氣價案,核有違反經濟部函釋要件,逕自同意該公司改採不符天然氣價格規定之優惠天然氣價;立約時未依公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徵信及要求提供擔保品;經濟部重申適用要件後,未依示檢討妥處;積欠氣款攀升時亦未積極催繳、依約停氣或終止合約,致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蒙受高達新台幣7億2,165萬餘元之鉅額損失等重大違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
懲戒機關議(判)決書:
議(判)決日期 議(判)決文號 議(判)決書主文 懲戒執行情形
100/03/11 100年度鑑字第11921號 潘文炎、廖惠貞各降貳級改敘。李正明降壹級改敘。 一、潘文炎已於98年3月9日卸任,於其再任公職時予以執行。李正明業於99年1月1日屆齡退休,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之。廖惠貞降貳級改敘,於100年3月18日執行處分。
本案文件: 09900000999-9彈劾案文.doc 09900000999-9彈劾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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