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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2/11/07
公告日期: 102/11/08
字  號: 102內正0050
案  由: 沈委員美真、陳委員永祥提:南投縣政府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相關採購案,未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性質是否不宜以最低標決標,逕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屬「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所列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之一,核與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最有利標作業手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等規定不符;又該府辦理「101年全民運動會典禮及各項表演相關採購」等4件勞務採購案,核有經費核定、支用與核銷均未具嚴謹且作業遲延等情事;投入總經費9千萬餘元,惟相關設施、財產或物品,於活動結束後,或囤放倉庫保管或逕行拆除,未能妥善規劃運用,促進再利用等,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2000195糾正案上網.doc 102000195糾正案上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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