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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00/09/08
公告日期: 100/09/09
字  號: 100內正0037
案  由: 葛委員永光、陳委員永祥、馬委員秀如提: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造成高雄市重大災情,高雄市政府未恪遵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覈實指派「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坐鎮指揮災害防救事宜,卻推諉由不具資格之消防局局長充任副指揮官,顯有違失;嗣執行三民區本和里抽水站滯洪作業,抽水機運作期間屢發生緩衝器超載跳脫及爆炸燒毀,顯有疏失;另於金獅湖防洪作業過程,未恪遵標準作業程序將水位調降至規定水位,亦有未當;環境保護局暨所屬12區清潔隊與溝渠清疏隊於辦理該市溝渠清疏作業時,未謹遵「先檢視,後清疏」原則,且相關側溝、大溝及箱涵之清疏報表數據頗多謬誤、闕漏,顯有缺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100000157凡那比颱風造成高雄市淹水案糾正案文.doc 100000157凡那比颱風造成高雄市淹水案糾正案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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