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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98/11/04
公告日期: 98/11/05
字  號: 098內正0045
案  由: 杜委員善良、葛委員永光、陳委員永祥提:為臺北市政府興建貓空纜車,事先未進行詳盡評估,辦理過程規劃不周,驗收草率;先期規劃、專案營建管理及設計施工廠商未善盡工程專業,致生機關損失,應予追究其法律責任,臺北市政府亦有督導不周、便宜行事之失;又T16塔柱邊坡災害發生後,該府亦未於第一時間對災害作緊急妥善處理,任由災情持續擴大,危機處理能力顯然不足,均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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