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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1/07/06
公告日期: 111/07/13
字  號: 111財正0007
案  由: 葉宜津委員、王美玉委員、賴鼎銘委員、蕭自佑委員提: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工業局未考量本土產能與品質能否支援,即公布水下基礎為全階段皆需在地化之項目,造成大彰化東南、大彰化西南風場共111套需在地化之水下基礎,興達海基接單後,從砍半降為56座開始、中間再降為36座、18座,最終於興達港組立成功僅餘6座,高達94.6%、105座之水下基礎均為國外進口,顯未遵經濟部部長「掌握各零組件供應商所能供應之規格能量」之裁示,導致國產化政策僅餘5%;另彰芳、西島風場向公協會提出20個工作天、2至4個月不等、極不合理交期之需求,以利取得無產製證明,遂行國外進口之目的,工業局對於開發商向相關公協會要求開立無產製證明之細項規範付之闕如,截至111年4月15日,已發出42張無產製證明文件,顯見106年工業局交由金屬中心訪商共召開76次徵詢會議、信誓旦旦表示本土均有產能可在地化,惟實際卻以無產製證明為替代方案,變相折損產業關聯政策之原意。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於興達港建設離岸風電水下基礎產業發展專區,計畫108年底完成港區浚深至水下8公尺,並由興達海基於此製造、組立水下基礎並運出,能源局委託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執行港區疏浚工程,未於108年海洋局告知問題時積極協助並尋求外援,多次以原4.45億元額度內要求海洋局持續辦理,任令疏浚工程迄至111年5月中旬始部分區域完成水下7公尺,興達海基完成之6座水下基礎迄今無法依正常程序運出,且預計至113年4月方能達成行政院核定浚深至水下8公尺之目標,延宕時程長達4年4個月,嚴重影響離岸風電國產化執行進程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離岸風電國產化案糾正案文(決議版).docx 離岸風電國產化案糾正案文(決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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