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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類  別: 糾正案文
審議日期: 110/08/17
公告日期: 110/08/30
字  號: 110財正0009
案  由: 王幼玲委員、蔡崇義委員、葉大華委員提:苗栗縣政府於73年間與台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通霄海埔新生地,因未落實契約管理致該公司擅將80公頃土地轉讓他人並持續占用,經訴請法院於80年間判決返還土地後,竟長期怠於聲請強制執行;嗣林務局及國有財產署於92年至93年間現況接管並遲至102年間已完成強制執行程序收回土地,卻仍放任其中39餘公頃續遭占用;迨苗栗縣政府就部分海埔新生地提報「苗栗縣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經行政院於101年11月19日核准(嗣調整範圍後約67.58公頃),旋即啟動招商規劃並爭取補助款新台幣3億餘元於107年1月間完成相關工程,竟又因該府、國有財產署及林務局態度消極,以及漁業署之督導不周,致迄未能對外招商開辦養殖事業,核其行政效能不彰,置國家龐大公產權益及地方養殖漁業之發展於不顧,確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
機關改善情形:
案件狀態: 尚未結案
本案文件: 1102200020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案糾正案-對外.docx 1102200020通霄海水養殖專業區計畫案糾正案-對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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