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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9/03/12
公告日期: 110/04/08
字  號: 109教調0010
案  由: 王幼玲委員調查:據訴,有身心障礙學生因書寫不便,需要較長的考試作答時間,考試時亦須要較大的作答空間,但目前學校只能統一延長20分鐘,而未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情況延長考試時間,造成需要計算的數學科和自然科,以及國文科和英文科的作文,來不及寫完之情形。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將「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定義為「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究竟各級學校在舉辦校內及升學考試、大考中心在舉辦升學考試時,是否有依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提供考生考試上的合理調整?攸關身心障礙學生之權利,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等情案調查報告。
機關改善情形: 附件1
案件狀態: 已結案
本案文件: 調查報告1090312(公布版).docx 調查報告1090312(公布版).pdf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