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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參議酒後駕車 監察委員江明蒼、蔡培村提案通過彈劾

  • 日期:108-12-03

臺北市政府參議陳慶安,於105年9月25日酒後駕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移送,監察院今(3)日以10票全數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江明蒼、蔡培村提案,彈劾陳慶安,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江明蒼、蔡培村表示,陳慶安於105年9月24日22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160號福華飯店内,飲用葡萄酒後,於翌(25)日1時25分許,駕駛自小客車為警攔檢,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雖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然已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影響公眾對其職務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必要,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依法提案彈劾,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