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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投標廠商資料、遊說廠商不為投標、收取之工程回扣款35萬元,監察委員高鳳仙、李月德提案通過彈劾田尾鄉前鄉長莊仁舜

  • 日期:109-05-13

「據彰化縣政府函報,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審理105年度上訴字第1821號該縣田尾鄉前鄉長莊仁舜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爰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檢陳該判決,送請監察院審查等情」乙案,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12日上午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李月德對田尾鄉前鄉長莊仁舜之彈劾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李月德指出,莊仁舜利用田尾鄉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洩漏投標廠商資料予許忠、推由許忠遊說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收受許忠向得標廠商收取之工程回扣款35萬元等行為,經法院判決成立洩密、妨害投標、收取回扣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9月在案,重創公務員之廉潔形象。故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以正官箴。
 
監察委員高鳳仙、李月德表示,彈劾理由如下:
一、莊仁舜與許忠關係密切,許忠是其與投標廠商之間的聯繫管道。莊仁舜為使聯贏公司順利得標,於101年7月31日「田尾園藝特定區V-5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下稱V-5工程)標案截止投標後,隨即向不知情之承辦採購發包郭姓總務人員取得V-5工程投標廠商資料,並於當日洩露V-5工程案投標廠商資料給許忠,推由許忠前往與該標案另2家投標廠商協議,就後續將於101年8月間開標之「田尾園藝特定區V-9號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田尾園藝特定區IV-2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標案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其上開行為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6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臺中高分院亦為相同之認定,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核有重大違失。
二、莊仁舜推由許忠尋找內定廠商投標「田尾園藝特定區IV-1號道路景觀路燈及步道安全設施工程」(下稱IV-1工程)標案,並要求內定之廠商給付回扣。其於102年6月13日下午5時IV-1工程標案決標後,隨即洩漏該投標因僅2家廠商投標而無法決標之消息給許忠,許忠於當日下午5時40分再將僅2家廠商投標之消息告知仙沛公司陳姓負責人。莊仁舜於102年6月24日下午5時IV-1工程第二次決標後,洩漏投標廠商資料給許忠,許忠與陳姓負責人即於該日下午碰面,並確認收取回扣之百分比。仙沛公司得標後,陳姓負責人於102年7月11日下午將35萬元回扣交付許忠,許忠於當日下午6時30分將35萬元回扣交付莊仁舜,莊仁舜將其中5萬元分配給許忠。其上開行為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臺中高分院亦為相同之認定,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核有嚴重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