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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鎮前鎮長黃丹怡及前主秘洪丞俊共謀或 分別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款達147萬餘元, 監察院予以彈劾

  • 日期:109-05-05

「據悉,南投縣竹山鎮前鎮長黃丹怡及該鎮公所前主任秘書洪丞俊於任職期間,利用辦理發包多項公共工程之職務機會,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謀取不法利益,經南投地檢署偵查後提起公訴」乙案,全案調查後,經監察委員仉桂美、楊美鈴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今(5)日下午審查以13:0通過竹山鎮前鎮長黃丹怡及前主任秘書洪丞俊之彈劾案。

 

監察委員仉桂美、楊美鈴強調,本案承攬竹山鎮公所發包工程之得標廠商共交付工程回扣款總額新臺幣(下同)147萬3,200元(其中黃丹怡及洪丞俊共同收取92萬元;黃丹怡自行收取10萬元;洪丞俊自行收取39萬7,200元;林小姐以白手套身分收取5萬6千元,詳如附表)。黃丹怡及洪丞俊於行為時分別位居竹山鎮鎮長及鎮公所主任秘書,竟為謀求私利,利用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向得標廠商取得工程回扣款,犯罪後猶矢口否認犯行,至監察院詢問時仍意圖規避責任,未見悔意,重創公務員之廉潔形象,故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以正官箴。

 

監察委員仉桂美、楊美鈴表示,彈劾理由摘述如下:

一、黃丹怡與洪丞俊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洪丞俊向林小姐以廣澐公司名義得標之「菸草站工程」、「竹山鎮桶頭里桶頭段74之1地號排水溝改善工程」等5件排水溝及路面改善工程、「延正坪頂延平等三里道路路面鋪設工程」分別收取54萬元、10萬元、15萬4千元共79萬4千元之回扣款,2人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核有重大違失。

二、黃丹怡及洪丞俊與白手套林小姐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林小姐向「水車及通學農路改善工程」得標廠商宏昇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賴先生收取回扣款15萬2千元,林小姐扣除自己與洪丞俊應分得之2%回扣即2萬6千元後,所餘回扣款12萬6千元連同由自己支付「延正坪頂延平等三里道路路面鋪設工程」之回扣款15萬4千元,共計現金28萬元,於竹山鎮公所主任秘書辦公室內交予洪丞俊。黃丹怡及洪丞俊2人共謀經由林小姐向廠商賴先生收取15萬2千元工程回扣款,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核有重大違失。

三、洪丞俊指示白手套林小姐向宏昇土木賴先生收取回扣款13萬元,嗣由黃丹怡向林小姐直接收取其中10萬元,皆涉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核有重大違失。

四、洪丞俊利用審核撥款職權壓案不核撥款項,向徐建築師事務所員工蔡小姐表示須給付規費(即回扣),徐建築師表示需領到設計費後,方同意支付10%之回扣,竹山鎮公所隨即撥付扣稅後之設計費(原請領金額54萬餘元),徐建築師經由蔡小姐將回扣款5萬4千元放入信封內,在第十三公墓側邊停車場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予洪丞俊收受,涉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核有重大違失。

五、洪丞俊經由另一白手套洪先生向得標承攬「竹山綠帶工程」及「竹山桂林山水工程」之廠商石先生分別收取回扣款10萬2千元及24萬1,200元後,洪丞俊收受回扣款合計34萬3,200元,涉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核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