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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因職務宿舍植栽爭執及對於法院內部事務分配有所不滿,竟於6件判決書中載入與案情毫無關聯的批判文字,監察院通過楊芳玲、林雅鋒委員對該法官的彈劾案

  • 日期:109-03-05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法官郭玉林因職務宿舍植栽及用水問題與同院法官發生爭執,並對該院內部事務資源分配也多所不滿,但未能依循正當行政管道反映以謀求解決,竟於承辦的6案判決書中,載入與案情毫無關聯的批判文字,藉此抒發個人主觀意見,混淆司法書類的公信性與嚴謹性,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及法官形象,監察院於今(5)日上午以11票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楊芳玲、林雅鋒提案,彈劾郭玉林法官。
 
本案是臺東地院查悉郭玉林法官違反法官職務倫理規範情事後,因情節具體明確,依法官法規定主動函送個案評鑑。案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於108年7月18日決議:「受評鑑法官郭玉林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或其他較重之處分。」嗣經司法院轉報監察院審查,併入監察委員楊芳玲、林雅鋒自動調查案件辦理。
 
經兩位監察委員深入調查後發現,郭玉林法官與同院吳姓法官因職務宿舍植栽問題發生爭執,但無視院方業已積極介入處理,竟於審理107年度東簡字第211號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將與案情無關的文字置入該案判決書理由中,就個人所遭遇之職務宿舍爭議,在判決書中提出主觀批判。但上述情形並非單一事件,經查郭玉林法官另於承辦107年度簡字第16號等5案中,也將無直接關聯的内容文字置入判決理由,分別指摘臺東地院刑事庭法官於其他案件採用證據不當、違法羈押,並主觀評論該院刑事庭及民事庭法官員額配置及未設置強制處分專庭不當,又指摘該院舉辦參審模擬法庭為無益且耗費司法資源,藉此抒發個人主觀意見。
 
監察委員楊芳玲、林雅鋒認為判決書是法官在審判活動中認事用法之結論,審判應該以攻防相關的事項為基礎,不相關聯事項則不應無端置入判決書中,以保持司法判決做為公文書實事求是的公信性,並實現人民聽審權的要求。然而郭玉林法官利用判決書作為工具,將與案件毫無關係的事務,包裝成法律問題抒發己見,一般民眾閱覽該判決書,不免產生法官公器私用的不良觀感。況且該判決書的法官個人意見究與個案間有無關聯?是否屬於法律上見解?能否上訴不服?均將引起案件當事人混淆,進而影響人民對於法官公正中立與判決嚴謹性的認知,業已損害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與法官形象,明顯違反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的規定。
 
再者,郭玉林法官於判決書中置入顯然與個案事證無關的内容,在形式上存有重大的違誤,混淆法院判決書效力,顯然已經損及當事人對判決形式正確性的瞭解,也屬於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而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就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的事由。又審酌郭玉林法官擔任審判工作已逾9年,對於法官應嚴謹撰寫判決書的基本要求不能推諉不知,竟於6件裁判書記載與攻防完全無關之事項,判決作成行為業已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亦該當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情節重大。」的事由。
 
郭玉林法官接受監察院詢問時,已坦承上情且深表悔悟,並表示願意承擔應負的責任。監察院審酌郭玉林法官前後反覆6次為之,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與法官形象,有法官法第49條第1項之應受懲戒事由,乃依照憲法、監察法及法官法賦予監察委員的職責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審查通過後,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依法懲戒,藉此警惕所有的法官應以此案為鑑戒,共同維護判決書的公信性與嚴謹性,致力爭取國人對於司法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