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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3期 109.05.08發行
監察院調查「公益彩券盈餘供地方政府專款專用辦理社會福利卻缺乏監督機制等情」案   監察調查處

  「公益彩券盈餘」係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的餘額,盈餘之分配應以45%供國民年金、5%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0%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監察委員江綺雯及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考量地方政府為解決財政危機,左支右絀,甚至違法調度與弱勢照顧息息相關之社會福利基金,爰就各地方政府對其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收支保管與運用情形,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相關稽核機制,進行調查。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各地方政府每年從財政部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依法應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以增進社會福利功能;惟部分地方政府卻向該府所設立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或專戶(下稱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度鉅額款項,且非短期調借,101年至105年間包括苗栗縣政府向該縣公彩盈餘專戶調借9次款項,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7億元在內,計有8個地方政府曾向其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不但調借過程未提報各該管理委員會審議,且歷來對於調借是否妨礙基金或專戶之設立目的,均未見合理程序、機制以進行評估,甚而對於調借鉅額款項之核准層級竟僅為社會局局長授權章或財政處處長,顯見對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之設立目的極不尊重;調借後亦未依簽辦調借時之簽核意見如期如實歸還。財政部自88年開辦公益彩券發行以來,對於地方政府向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及納入集中支付之作法,缺乏查核監督機制,無法確保該基金或專戶的運用不受妨礙,不因被調借而影響其設立目的。

  又各地方政府依規定應公開揭露其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但當中卻未充分揭露調借資訊,外界均無從得知地方政府向其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之金額,不利社會各界檢視以使不當調借之縣市政府心生警惕,也難杜是否妥善運用之眾疑。

  另公益彩券於88年12月1日發行,其盈餘之50%分配專供各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財政部對於該盈餘之分配指標及權重,歷經14年後方於102年啟動第1次檢討,欠缺定期檢討評估機制。再者,各地方政府為公彩盈餘基金(款)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雖皆已設立運用管理委員會(小組),以監督地方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之管理及運用,惟間有部分縣市該委員會之組成結構欠妥、委員出席率欠佳,亦有代理出席情況等情。此外,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雖已規範「屬常態性社福支出項目應以公務預算優先支應」,惟因欠缺相關評核及監督機制,而有以專款專用的彩券盈餘充抵「公務預算」之現象;又地方政府以該盈餘用於6項法定現金補助經費的比率,雖已呈逐年降低的趨勢,惟106年仍有7個縣市占比超過5成,且4個縣市占比不降反增,甚有高達85.55%者。另調查亦發現,各地方政府辦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業務之專責人力配置差距頗大,財政部允宜督導評估適宜人力數,俾使該分配款得以發揮用於社會福利相關事項最大之效益。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財政部為強化地方政府向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及納入集中支付之監督機制,已於107年5月22日及6月1日邀集衛福部及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建立評估及監督機制,提出具體改善作法:1.按季揭露地方公庫向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情形及金額;2.應建立評核機制及強化監督功能:(1)應於調借前或每年第1季或第1次召開管(監)理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評估報告並經管(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或備查;(2)評估報告內容並應包含公益彩券盈餘當年度運用計畫、上一年度或最新盈餘待運用數及基金餘額、基金納入集中支付或以收支併列統一調度,是否妨礙基金設立目的及社會福利推動、倘公庫透支及公共債務比率逾限而無法新增舉債時,是否妨礙盈餘運用效能及當基金或專戶需用款項時,確保可在餘額範圍內支應等;3.明確規範調借額度限制、借期限制及核准調借層級。

  另財政部依監察院所指之缺失,採取改善措施,每年以各縣市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等4項人口數及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2項戶數之6大社會福利指標,作為是否啟動盈餘分配方式檢討機制之門檻,指標變動幅度達10%(含)以上,將啟動分配方式檢討機制,力求盈餘分配契合地方推辦社福業務之需求。又財政部經檢視各地方政府所填復之資料後,各該委員會已達成福利類別委員組成之衡平性;至於有關各地方政府公彩盈餘基金(款)運用管(監)理委員會(小組)「外聘委員比率達50%以上且全體委員出席會議情形」之考核辦理情形,該部經審核後,僅南投縣及花蓮縣平均出席率介於60%至70%間,其餘縣市平均出席率均達70%以上之指標規範。

  此外,據財政部提供之「109年度各地方政府以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6項法定現金補助計畫之金額及所占比率一覽表」顯示,整體上,109年22個地方政府以該款項用於6項法定現金補助計畫之金額占比,已再降至15.8%(106年至108年分別為32.56%、31.16%、17.24%);至於占比超過5成者,則從106年及107年之6個縣市、108年之3個,減少至109年僅有嘉義縣,惟該縣占比從106年之7成,逐步降至109年之62.7%。有關苗栗縣政府向該縣公彩盈餘專戶調借16.7億元,該府已於105年9月28日提出還款計畫,分10年攤還,每年還款7千萬元,並經該府105年度第2次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截至108年8月31日尚餘4.4億元未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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