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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3期 109.05.08發行
監察院調查「公益彩券盈餘供地方政府專款專用辦理社會福利卻缺乏監督機制等情」案   監察調查處

  「公益彩券盈餘」係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的餘額,盈餘之分配應以45%供國民年金、5%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0%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監察委員江綺雯及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考量地方政府為解決財政危機,左支右絀,甚至違法調度與弱勢照顧息息相關之社會福利基金,爰就各地方政府對其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收支保管與運用情形,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相關稽核機制,進行調查。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各地方政府每年從財政部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依法應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以增進社會福利功能;惟部分地方政府卻向該府所設立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或專戶(下稱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度鉅額款項,且非短期調借,101年至105年間包括苗栗縣政府向該縣公彩盈餘專戶調借9次款項,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6.7億元在內,計有8個地方政府曾向其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不但調借過程未提報各該管理委員會審議,且歷來對於調借是否妨礙基金或專戶之設立目的,均未見合理程序、機制以進行評估,甚而對於調借鉅額款項之核准層級竟僅為社會局局長授權章或財政處處長,顯見對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之設立目的極不尊重;調借後亦未依簽辦調借時之簽核意見如期如實歸還。財政部自88年開辦公益彩券發行以來,對於地方政府向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及納入集中支付之作法,缺乏查核監督機制,無法確保該基金或專戶的運用不受妨礙,不因被調借而影響其設立目的。

  又各地方政府依規定應公開揭露其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但當中卻未充分揭露調借資訊,外界均無從得知地方政府向其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之金額,不利社會各界檢視以使不當調借之縣市政府心生警惕,也難杜是否妥善運用之眾疑。

  另公益彩券於88年12月1日發行,其盈餘之50%分配專供各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惟財政部對於該盈餘之分配指標及權重,歷經14年後方於102年啟動第1次檢討,欠缺定期檢討評估機制。再者,各地方政府為公彩盈餘基金(款)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雖皆已設立運用管理委員會(小組),以監督地方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之管理及運用,惟間有部分縣市該委員會之組成結構欠妥、委員出席率欠佳,亦有代理出席情況等情。此外,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雖已規範「屬常態性社福支出項目應以公務預算優先支應」,惟因欠缺相關評核及監督機制,而有以專款專用的彩券盈餘充抵「公務預算」之現象;又地方政府以該盈餘用於6項法定現金補助經費的比率,雖已呈逐年降低的趨勢,惟106年仍有7個縣市占比超過5成,且4個縣市占比不降反增,甚有高達85.55%者。另調查亦發現,各地方政府辦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業務之專責人力配置差距頗大,財政部允宜督導評估適宜人力數,俾使該分配款得以發揮用於社會福利相關事項最大之效益。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財政部為強化地方政府向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及納入集中支付之監督機制,已於107年5月22日及6月1日邀集衛福部及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研商建立評估及監督機制,提出具體改善作法:1.按季揭露地方公庫向公彩盈餘基金或專戶調借情形及金額;2.應建立評核機制及強化監督功能:(1)應於調借前或每年第1季或第1次召開管(監)理委員會會議時,提出評估報告並經管(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或備查;(2)評估報告內容並應包含公益彩券盈餘當年度運用計畫、上一年度或最新盈餘待運用數及基金餘額、基金納入集中支付或以收支併列統一調度,是否妨礙基金設立目的及社會福利推動、倘公庫透支及公共債務比率逾限而無法新增舉債時,是否妨礙盈餘運用效能及當基金或專戶需用款項時,確保可在餘額範圍內支應等;3.明確規範調借額度限制、借期限制及核准調借層級。

  另財政部依監察院所指之缺失,採取改善措施,每年以各縣市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等4項人口數及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2項戶數之6大社會福利指標,作為是否啟動盈餘分配方式檢討機制之門檻,指標變動幅度達10%(含)以上,將啟動分配方式檢討機制,力求盈餘分配契合地方推辦社福業務之需求。又財政部經檢視各地方政府所填復之資料後,各該委員會已達成福利類別委員組成之衡平性;至於有關各地方政府公彩盈餘基金(款)運用管(監)理委員會(小組)「外聘委員比率達50%以上且全體委員出席會議情形」之考核辦理情形,該部經審核後,僅南投縣及花蓮縣平均出席率介於60%至70%間,其餘縣市平均出席率均達70%以上之指標規範。

  此外,據財政部提供之「109年度各地方政府以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6項法定現金補助計畫之金額及所占比率一覽表」顯示,整體上,109年22個地方政府以該款項用於6項法定現金補助計畫之金額占比,已再降至15.8%(106年至108年分別為32.56%、31.16%、17.24%);至於占比超過5成者,則從106年及107年之6個縣市、108年之3個,減少至109年僅有嘉義縣,惟該縣占比從106年之7成,逐步降至109年之62.7%。有關苗栗縣政府向該縣公彩盈餘專戶調借16.7億元,該府已於105年9月28日提出還款計畫,分10年攤還,每年還款7千萬元,並經該府105年度第2次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截至108年8月31日尚餘4.4億元未歸墊。

監察院調查「消防人員之設備採購、人力、指揮系統及救災訓練之落實」案   監察調查處

  在美國,消防人員和民眾人數比是1比400到500,在臺灣卻是呈現1比1,800至2,000,落差相當大,消防人員人力不足是長久以來的狀態。有媒體指出,臺灣的火災次數逐年降低,但是消防人員死亡率卻一年比一年還要高。因公死亡人數增加,背後潛藏的問題很多,人力及設備經費是否不足、是否欠缺完善訓練、救災指揮是否得當、建築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演練是否確實等。監察委員林盛豐、蔡崇義及楊芳玲關心此一問題,爰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我國消防服務人口比較先進國家相比為高,已有人力不敷之隱憂,亦可能為消防人員因公傷亡偏高之肇因,且現有消防人員員額低於預算員額之窘境,亦因相關法令限制仍待解決。另我國各縣市已存有消防裝備超過使用年限及是否適量等問題,雖其屬辦理地方自治事項,應為各縣市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範疇,惟對消防裝備數額及裝備使用年限等課題,內政部為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仍應本於權責落實督導各縣市政府採購與更新,並就先進消防設備或人員安全保障器材的引進建立機制,以健全災害之搶救及確保消防人員安全。

  再者,有關新進消防人員之救災安全自保訓練,應於新進消防人員養成訓練時即落實「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之各項訓練程序,以確保新進消防人員之自身安全。消防人員對捕蜂捉蛇之為民服務肇致任務排擠、如何避免救護車空跑、山難搜救造成人力物力之虛耗,以及如何面對緊急救護所需之醫療救護專業,建立消防人員任務之分工專業化,皆允宜妥適因應。此外,3位監察委員咸認,有關危險物品之主動揭露與申報機制之執行,應儘速推動「危險物品資訊揭露」及「內部空間配置掌握」相關法規之檢討與修訂;對於危險品或化學品資訊共享機制(化學雲的建立)及廠方資訊聯絡人員的建置,亦應一併即時更新,以維護消防人員救災安全。又權責機關對於廠方管理權人應加強滅火訓練、訓練深度、溝通聯繫、演練考核及軟體改善等議題,雖未於消防法等相關法規中予以明定管理權人之相對責任與義務,對此管理權人消防救災演練之落實仍應予審慎以對。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截至107年12月底止全國各消防機關編制員額1萬8,971人,預算員額1萬6,409人,現有員額1萬5,267人,預算缺額1,142人,內政部將增補790人;該部業訂定「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自108年起將以5年增補3,000名消防人員,屆時消防人員可達2萬人。另已研提「汰換老舊消防車輛2年中程計畫」(草案),經費總計新臺幣(下同)14億9,593萬元,預計分2年優先汰換各地方政府使用率最高、最為重要且車齡達20年以上之老舊消防車106輛。該部研擬「建構安全化學環境計畫」,本計畫該部消防署提報中央補助經費4億8,426萬元及地方配合款,將充實各地方政府擴充化災搶救裝備器材。再者,為持續協助各消防局落實執行火場指揮及救災安全相關規範,該部消防署將研訂「火災搶救品質管理試辦計畫」,另已委託學者專家編撰消防人員危險預知訓練教材,提升消防人員危險預知能力。

  此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網」已於108年3月4日拋轉業者申報圖資資訊至化學雲,化學雲於108年4月23日完成前述圖資查詢功能上線,截至108年8月20日消防機關含內政部消防署與地方消防局,共申請1,058個帳號,可查詢各部會拋轉至化學雲之資訊。另經濟部已於107年9月18日發布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10條規定,從108年起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之工廠依「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上傳化學雲供參用,截至108年7月已有2,057家完成申報。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聯合巡察貿易局及貿協 瞭解新南向國家經貿鏈結及農產食品海外拓銷情形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專03-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聯合巡察貿易局及貿協 瞭解新南向國家經貿鏈結及農產食品海外拓銷情形

  為瞭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下稱貿協)對於新南向國家經貿鏈結及農產食品海外拓銷情形,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外交及僑政兩委員會於109年4月28日由院長張博雅、召集人仉桂美委員、江綺雯委員偕同監察委員方萬富、章仁香、陳慶財、陳小紅、林盛豐、李月德、劉德勳等一行10人,在經濟部政務次長王美花、貿協董事長黃志芳陪同下,巡察貿協臺南辦事處,並實地參訪奇美食品、黑橋牌食品兩家企業,瞭解貿協協助食品廠商拓銷海外市場的情形。

  貿易局及貿協分別向監察委員簡報,貿易局因應疫情推動相關紓困及振興作法,與新南向目標國洽簽投資保障協定並協助企業赴該國投資情形,協助工具機及機械產業辦理海外拓銷情形;貿協則說明於108年多次籌組臺灣館赴海外參展食品展、邀請日本AEON零售集團來臺採購設點、與韓國農協集團簽署瞭解備忘錄(MOU)、於海外超市通路辦理多場臺灣食品節、臺灣蔬果節、辦理16場1對1採購洽談會,協助廠商掌握美國開放臺灣芭樂輸美商機、於臺北、臺中、臺南辦理地方農特產品展售會、辦理臺灣國際漁業展,一次聚焦「休閒漁業、智慧養殖、漁電共生」等展覽亮點,成功推廣珍珠奶茶至日本及新南向國家,帶動珍奶熱潮,協助農會及地方政府推廣及海外行銷等多項成果。

  監察委員們關心的議題包括:臺灣參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國際經貿組織的推動情形、經濟部對總體產業鏈有無具體的規劃、貿協配合政府政策推動新南向政策所面臨的困境、貿協辦理國際經貿人才培育現況、貿協對派駐艱困國家駐外人員之安全保障、貿協推動數位健檢列車系列活動辦理情形、外交部與貿協合作開拓清真市場之辦理情形、貿協駐外人員與外交部外派人員間的指揮隸屬情形、農產品外銷新南向國家所面臨的障礙及解決方法、貿易局對於經貿人才的培訓作為、經濟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農產食品外銷之分工情形、經濟部對於展覽館遍地開花之妥適性、貿協臺南辦事處的定位與功能等。貿協董事長黃志芳及貿易局副局長李冠志分別對以上監察委員所提問題,逐一回應說明。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9年4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89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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