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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3期 109.05.08發行
監察院調查學校對妥瑞氏症學生管教失當案 督促提升教師對於妥瑞氏症之認識與教學輔導策略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妥瑞氏症的全球發生率約是每兩百人就有一位……分為動作型tic(抽動)、聲語型tic和混合型tic。常見的表現為快速而短促的眨眼睛、噘嘴巴、裝鬼臉、聳肩膀、搖頭晃腦等動作,以及清喉嚨、擤鼻子、大叫、發出類似髒話的短促或複雜聲音……而一再的專注壓制只會帶來反效果。反之,包容、放鬆、轉移、專注投入在興趣上時,tic反而會減輕,甚至消失。」(引自親子天下「認識妥瑞氏症」)

  甲生於國小階段即確診為妥瑞氏症,升讀國中僅3個月餘,於放學返家後,自住家頂樓跳樓,送醫不治。其在學期間,與同學相處互動涉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經監察院調查,該校處理甲生事件,提供家長簽署「暫時不申請調查通知書」,令雙方家長同時出席性別平等委員會,且命甲生在被行為人家長面前說明;又該校校長在性平會議上曾表示「甲生有病就應該吃藥」、「小孩騙大人」等語,已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與相關規定,此外,更未慮及甲生並未成年且身心行為具特殊性,對其採取「抽離於班級外、命其假日禁足、退出社團、暫停參加晚自習、罰站、拔草」等處罰,違反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及「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造成甲生心理壓力使其校園適應愈發困難。

  依教育基本法,教育之實施應本因材施教原則,並應考量學生之特殊性,予以適當保護、特別扶助。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亦指出,兒童教育之目標之一為「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甲生就讀學校並非不知其有妥瑞氏症且疑似合併注意力欠缺過動症之特殊情形,卻未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4條提供其合理調整以滿足個人需求、與家庭積極合作以適性方式教育之。

  監察院請台灣妥瑞症協會與臺灣兒科醫學會提供專業意見指出,「Tic是妥瑞症的必要症狀,但卻不是全部,常常合併更棘手的共病症:過動、強迫、自傷、情障、學障、睡眠異常……等。……建議學校單位要了解妥瑞兒的非故意與無奈,用包容的態度處理……」如若我們在與孩子溝通的過程,能夠嘗試不同的方法,少一分先入為主的認定與謾罵,多一分理解與傾聽,相信能給予他們與病痛共處、展望未來的勇氣。

  監察院於調查後,糾正該國中,持續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將落實宣導性平教育事項及強化學校學生輔導機制之整合;另該校重新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校長核予記過一次,亦於107學年度成績考核時核予乙等;時任生教組長、學務主任、學務處幹事各申誡一次。此外,針對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未以「妥瑞氏症學生」為主體進行有關調查統計,對於妥瑞氏症學生之教學及輔導也無系統性教育實施規劃的情形,監察院要求教育部進行研究處理,後續由該部持續推動「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融合教育實施計畫」,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1條加強鑑定與輔導,並督同地方政府與學校辦理妥瑞氏症之認識與教學輔導策略等相關教師增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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