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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8期 108.12.10發行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布累犯規定違憲 釋憲聲請人卻無法獲得救濟 經監察院促請法務部研議後 檢察總長已經提起非常上訴   監察業務處

  王姓民眾向監察院陳情,100年4月28日被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宣判犯傷害等罪。後來,發現他是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的累犯,但是臺南高分院並沒有審酌這點,於是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布累犯規定違憲,認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一律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以及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的規定,都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王姓民眾因釋憲成功,便再度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卻被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下稱檢察總長)認為他未具備非常上訴的事由,拒絕其聲請,讓他感到相當不解。

  監察院受理本案後,請法務部協助轉請所屬機關研議。最高檢察署函復認為,臺南高分院在100年4月28日判決前,本來就可以從卷證資料,得知王姓民眾是累犯,卻未在判決中論述;後來,雖然在103年間裁定(下稱原裁定)更定其刑,但是在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仍然遭最高法院於107年間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最高檢察署並認為,大法官已經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原裁定、原判決就是違背法令了。

  本案檢察總長已經在108年7月12日提起非常上訴。王姓民眾聲請釋憲成功,卻未能獲得救濟之遭遇,經監察院促請法務部研究後,終於獲得可以再提救濟及公平審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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