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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8期 108.12.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國中小午餐政策缺失 保障學生午餐安全衛生   監察調查處

  教育部每年編列約新臺幣(下同)21億元補助弱勢學生營養午餐,惟各縣市學校囿於預算編列及採購制度,難以顧及偏遠學校經費需求及低價食材安全問題,致政策不彰、學生餐食質量堪慮。監察委員劉德勳、江綺雯為督促政府提供學生安全衛生之營養午餐,乃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部分縣市偏鄉學校迄今仍因食材供應商不願運送食材、低薪招聘不到廚工、離島地區更因無冷藏設備船隻之運送,致廠商提供肉品意願低;又部分縣市營養午餐之辦理仍擺脫不了地方因素之影響、學校顧忌家長反彈不願調漲及家長不關心午餐品質,造成午餐費用過低,影響午餐品質之現象;此外,各縣市對於食材貨源供應、四章一Q食材單價偏高……等問題,仍尚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教育部協助解決並主動發掘其他有關問題。以上,皆有賴透過生產源頭的食材把關措施及相關政策之落實執行,來確保校園午餐食材之品質與安全。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為協助解決偏遠地區學校午餐食材供應,除與友善農業供應鏈創新整合,採地產地消、偏鄉小校小農(青農)契作模式推廣,規劃執行午餐食材創新供應鏈整合,試辧區域性偏鄉小校食材聯合採購供應模式及地產地消供應模式,達到提高友善耕作食材產值及解決偏鄉小校食材取得困難;另於108年「新學校午餐創新推動計畫」委請國立成功大學,規劃「學校午餐需求鏈創新實證」,由小校與偏鄉地區學校做起,推動聯合採購模式,就聯合採購模式建構一採購平臺,取得良好成果後,推廣於其他縣市地區。

  其次,對於偏鄉地區學校廚工的聘用不易、流動率高,影響學生用餐等問題,教育部現行對偏遠或小型學校廚工薪資補助除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教育設施補助經費,就200人以下山地、離島、偏遠小型學校之學生數,每人每月增加補助經費100元,另於107年9月訂定實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補助偏遠地區50人以下公辦公營學校廚工薪資,解決因薪資過低廚工招募不易問題。

  此外,教育部於108年4月3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38686號函於公告「學校午餐條例」草案,而農委會依據本案調查意見檢討持續推動制訂「食農教育法」,國教署於108年委請國立成功大學開發「智慧化校園餐飲服務平臺」並研擬午餐合理化定價機制。透過以上種種方式,以保障學生午餐安全衛生。

監察院調查偏鄉學生須至外地就學案 保障學生受教權   監察調查處

  政府自103年8月推動12年國民基本教育以來,因偏鄉地區未設立國、高中,學子須至外地就學,致家長須負擔沈重交通、食宿等費用,監察委員蔡培村、楊美鈴為保障國民受教權,乃立案調查。

  案經調查發現:國民教育實施甚久,詎時至現代仍查有學生就學極度不便而衍生輟學、不利學習等問題之憾事;教育部長期推動之教育優先區計畫,雖將交通車與交通費補助納入,卻係以「偏遠地區學校」為補助對象,忽略一般地區學校中來自偏遠住所之學生,而令學生因交通不便而致就學困難之情事仍存。

  監察院透過本案調查發現數起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就學交通不便,導致國中小階段即需離家(含住校、租屋、借住親友家、借住安置機構或民間團體等)而與國民教育「便利學童就讀」之意旨未合之案例,包括:基隆市某市區國中之來自偏遠地區學生,每日清晨因遷就公車班次,長期過早到校,恐生校園安全漏洞情事;南投縣某國中有自部落遠道而來的學生卻無交通協助措施情事;嘉義縣某村未設有國中且學區內國中之路途遙遠不便,致該村學童國小畢業後皆須離家外宿求學情事;花蓮縣某國中因位於車站附近,礙於規定無法對於校內來自山區的學生提供宿舍,亦致部分學生自行外宿情事,以及澎湖縣亦有學校無法提供宿舍,令學童借宿老人安養機構之情事等。

  本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教育部表示將參照「國立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作業要點」之規範,針對宿舍輔導人員之行為規範、職責範園、稽查機制及其支持系統等,儘速建立機制。教育部另自107 學年度起建立政府主動查知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不便情事之機制,將定期調查各地方政府轄內國民中小學學生通學及住宿情形,並督導各地方政府具體掌握轄內交通不便及偏遠地區學生就學情形,以及後續所提供相關協助措施與追蹤輔導情形;倘地方政府仍有經費不足之情事,該部也將協助地方政府相關經費,以全面性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之就學權益。

  針對教育部提出之改進措施及上開個案之具體改善情形,監察院將持續追蹤,以督促解決問題,保障國民受教權。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巡察法務部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專03-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巡察法務部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8年10月23日下午巡察法務部,並聽取法務部、最高檢察署、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業務簡報。

  召集人高涌誠委員首先表示監察院處理(一)人民書狀部分:監察院第5屆(103年8月至108年8月)收受各類性質案件之人民書狀,計74,692件,其中屬司法獄政類案件28,895件,約占38.69%。單以108年1至8月,收受人民書狀9,813件,其中屬司法獄政類案件3,923件,約占39.98%。(二)調查報告部分:第5屆自103年8月至108年10月,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共計208案,涉及法務部暨所屬者有104案,正好占一半;糾正案則有33案。104案調查報告,針對矯正機關(包括兒少司法)即占37案;檢察官個案有10案、司法人員8案及其他檢察、法務行政、行政執行、調查、廉政等;33案糾正案,針對矯正機關則有22案。另,監察院第5屆經調查認為確定判決有非常上訴或再審事由,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23件、研提再審17件(調查案件29案)。(三)除上開104案本院針對法務部及所屬相關業務進行調查外,亦針對檢察官之違失行為進行彈劾,如:井天博、陳玉珍、顏漢文、蔡曉崙、林俊佑、陳隆翔等,不侷限於風紀問題,更將擴及於辦案品質之監督深水區。

  監察委員仉桂美認為智慧監獄的構想很好,並提出行政執行滯欠大戶之脫產疑慮、肅貪案件4件放棄上訴之理由,及清廉印象指數(CPI)下降原因等問題。監察委員王美玉則希望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李○國實施之測謊涉有違失部分,能開啟再審、非常上訴救濟途徑,法務部勿再以例稿回復監察院;他字案假借「證人」,而剝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近律師之權利,應予檢討。監察委員王幼玲提出障礙及重症者得否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放寬拒絕收監,避免造成監所負擔;入監後,精神障礙者之鑑別方式;檢察官應加強兒少保護訓練;新監所興建時,應納入無障礙設施。監察委員方萬富認為亞太緝毒網的建立有其必要、建置良好解剖環境、嘉義獄政博物館可提升文化素養。監察委員陳師孟建議監所飲用水與使用水須區隔、保外就醫、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之審查績效應詳細敘明。監察委員蔡崇義認為法醫人力短缺,與法醫職等低而造成無人願就任;有新事證時,應盡量讓再審之門能開啟。監察委員劉德勳提出「兩岸關係趨冷、不利共同打擊犯罪」,應分年統計,始能知悉實況。

  監察院院長張博雅最後於此次巡察結束前,提出法務部應重視巡察委員所提建議與問題,肯定嘉義獄政博物館,並就測謊問題、法醫相驗、毒品防制須檢警調通力合作、重視檢察官心理狀態等議題,請法務部檢討及注意改善。

  法務部部長蔡清祥並針對嘉義獄政博物館、法醫師相關制度及港女命案部分,提出回應,相關機關首長於會中亦針對巡察委員所提建議及問題口頭回應,其餘事項將於會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詳細回復。

  本次巡察委員計有召集人高涌誠、院長張博雅、王幼玲、王美玉、仉桂美、方萬富、包宗和、林雅鋒、陳師孟、楊芳玲、楊芳婉、劉德勳、蔡崇義等13人。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布累犯規定違憲 釋憲聲請人卻無法獲得救濟 經監察院促請法務部研議後 檢察總長已經提起非常上訴   監察業務處

  王姓民眾向監察院陳情,100年4月28日被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宣判犯傷害等罪。後來,發現他是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的累犯,但是臺南高分院並沒有審酌這點,於是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布累犯規定違憲,認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一律加重本刑二分之一,以及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的規定,都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王姓民眾因釋憲成功,便再度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卻被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下稱檢察總長)認為他未具備非常上訴的事由,拒絕其聲請,讓他感到相當不解。

  監察院受理本案後,請法務部協助轉請所屬機關研議。最高檢察署函復認為,臺南高分院在100年4月28日判決前,本來就可以從卷證資料,得知王姓民眾是累犯,卻未在判決中論述;後來,雖然在103年間裁定(下稱原裁定)更定其刑,但是在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仍然遭最高法院於107年間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最高檢察署並認為,大法官已經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原裁定、原判決就是違背法令了。

  本案檢察總長已經在108年7月12日提起非常上訴。王姓民眾聲請釋憲成功,卻未能獲得救濟之遭遇,經監察院促請法務部研究後,終於獲得可以再提救濟及公平審判的機會。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8年11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20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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