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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1期 109.03.10發行
郵局員工假藉職務 販售民間集郵票品 詐騙民眾 監察院究責   監察業務處

  104年間臺北郵局吳姓快捷郵件員,藉送信時謊稱,郵局清理倉庫發現古董郵票,引誘民眾購買投資,且為取信並偽造郵局及承辦人員用印、購票證明文件等。嗣該名民眾於交付近新臺幣400萬元款項後,對於吳員販售行為有所疑慮,逕自到郵局詢問,才發現已遭詐騙。

  該名民眾表示,郵局知道此事後,認係屬買賣糾紛,並有多位主管涉入主導協商,於雙方和解後,即不聞不問,且未依法懲處,期間又准予該員退休,遂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調查後,認臺北郵局雖於106年5月,將吳員疑涉犯刑法變造、行使私文書及偽造印章印文等罪嫌案關資料,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經該郵局考成委員會決議,予以記1大過處分。但是,相關主管於此過程中,未能妥適處理,誤導當事人,致陷其未及時提出司法訴訟,導致權益受損,及未於吳員違法犯紀的第一時間,向政風單位及上級主管陳報,怠忽職責,爰予追究相關主管人員未善盡督管之行政責任,以正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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