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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1期 109.03.10發行
監察院調查「知名飯店使用逾期、發霉原材料」案 督促政府重視食品業者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
監察調查處


  針對食品業者使用逾期原材料產製食品之事件頻傳,每隔一段時間即有此類違法事件之爆發及相關報導,其中不乏知名食品製造廠及餐廳,包括知名大飯店使用逾期、發霉原材料,另有知名公司生產之「乳瑪琳」亦使用逾期無水奶油製造,甚以回收「乳瑪琳」再製其他油品等情,凸顯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現行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下稱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食品追溯追蹤……等制度仍難防範業者使用逾期原料。監察委員楊美鈴及尹祚芊為督促政府重視食品業者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乃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東油脂公司非法使用逾期原材料及回收產品再製其他油品,且無法釐清違規產品批號,回收率不及0.1%,嚴重影響國人飲食安全,衛福部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形同虛設;復現行「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對於產品回收流向資訊之管理,付之闕如,致追溯追蹤系統缺漏不全,難以全面勾稽及追蹤問題產品,甚衍生業者有違法使用回收品之空間。又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無任何準據情形下,對於轄內食品業者之稽查紀錄僅保存1年,明顯違反檔案法相關規定。再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未要求所轄餐飲業者落實GHP準則第6條第3款及第5款關於原材料於倉儲過程中應定期檢查及記錄之規定,且疏未列為相關稽查之檢查項目,致業者有違法使用逾期原料之機會。

  此外,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應就所轄餐飲業者對於不得使用逾期原材料之自主管理結果與事實不符情事,再行檢討確實及精進之督管措施,並避免流於形式。衛福部於105年9月6日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將須設置專門職業人員的食品業者類別由現行5類增加到13類,施行對象將大幅擴增,為使專門職業人員專業及功能得確實發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應建立其得以忠實執行業務之獨立空間及責任約束相關配套措施,另應加強業者對於專門職業人員角色與職責之正確認知,以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規定,進而確切達該政策目的。

  該一調查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衛福部已於106年6月7日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草案,就食品製造、輸入、販售業者之產品流向資料,於草案中納入「回收產品之名稱、重量或容量、批號、有效日期、回收原因及後續處理措施之紀錄;返貨者之名稱及地址」等追溯追蹤相關資料。且為強化追溯追蹤制度之查核機制,食藥署已於食用油脂稽查專案新增「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管理查核紀錄表」,以加強查核業者執行追溯追蹤制度之落實情形。

  監察院提出糾正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下稱檔案局)已督導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業依衛生類基準表規定,將食品業者衛生稽查及抽驗文件之保存年限,即予改正為5年,並已提列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檔案局將就該文件未盡妥適部分函請桃園市政府督促所屬即予改善。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6年10月31日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6條第3款及第5款修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業衛生現場稽查紀錄」,新增第22項「原材料使用,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在有效期限內使用,並設有定期檢查機制確實記錄,不得不實或造假」,總項目修正為29項。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則於106年10月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6條第3款及第5款之倉儲管制規定,修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餐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稽查紀錄表」,新增「倉儲管理」。

  此外,衛福部於107年5月1日公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規範肉類加工食品等15類食品業者應置「食品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在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之法制程序部分,衛福部於107年10月3日以衛授食字第10701302442號令發布修正該法,針對食品製造、加工、調配、輸入、販賣、輸出業者之產品流向資訊新增「回收、銷貨退回、不良」,並增列「庫存、報廢(含逾有效日期)」相關紀錄之要求。

監察院調查「如何落實強化司法機關及早介入處理兒童受虐案件」案 督促政府建置檢警及早介入機制並健全「社會安全網」運作   監察調查處

  近年重大兒虐事件頻傳,引發輿論關注,有鑑於國內已建置以社政機關為主之兒少保護網絡,然卻仍有重大兒虐案件發生,原保護網絡系統是否失靈或何以有漏接之憾事。監察委員楊芳婉為瞭解政府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強化司法機關及早介入處理以及健全「社會安全網」之整合運作機制,乃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司法實務對於一般兒虐行為人進行傷害罪追訴,須經合法告訴權人告訴,故常由地方社政機關提起獨立告訴,致社工面臨協助施虐行為人進行家庭重整之角色衝突,是以檢察官及早介入,除係發動刑事強制處分程序之主體外,應可減緩社工角色衝突之危機。又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保法),新增第70條之1規定,於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社政機關得請求員警即時強制進入住宅等處所,且依該法第56條第4項規定,應移送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然即時強制進入與刑事訴訟法上搜索扣押之強制處分仍有不同,內部如何聯繫分工及其處理流程,未來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允應審慎檢討,並進行在職教育,以杜絕爭議。

  107年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重整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之分流機制,統一篩派案窗口,按風險程度之高低,改以「危機家庭」及「脆弱家庭」,進行分流服務,然因新舊機制之轉銜、新舊評估工具之遞嬗,以及社政、醫療單位、檢警對於「兒虐」或「重大兒虐」之判別標準不一,致使各地運作模式仍有落差。此外,107年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由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主導推動「建立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計畫」,並挑選7家醫療院所作為區域整合中心,協助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判斷兒虐事件,然在監察院履勘各區域整合中心後,發現仍有進行滾動式檢討修正空間。

  另監察院調查本案期間,兒少權保法已於108年4月24日修正並經總統公布,明定檢警及早介入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此乃強化司法及早介入,作為完善兒少保護網絡之重要契機。然實務執行仍須各網絡單位共同研議並建置相關配套措施及作為,以持續建構完善之兒少保護網絡,落實兒少免受暴力威脅,創造有利其身心健全發展之環境。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警政署刻正配合新修正之兒少權保法,辦理「警察機關保護兒少人身安全工作手冊」修正法制作業,另更新該署「兒虐案件處理實境」教學影片,更契合法令規範及實務運作。又該署亦頒布「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實施計畫」(範例)函轉各警察機關。另為強化兒虐案件跨網絡整合工作,法務部頒訂「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各地方檢察署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家防中心主任、社會局、七大區域整合中心建立聯繫窗口,以便即早介入重大兒虐案件之偵辦。

  衛福部亦頒布「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實施計畫」,並自108年10月1日起實施,旨在檢視體制面之缺失,避免過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廣泛蒐集資訊,據以提出改善跨專業網絡協調及介入策略之建議,周延兒少保護系統。此外,該部並已於108年5月31日邀集法務部、警政署、7家兒保醫療中心及各地方政府召開「108年度兒少保護醫療網絡聯繫暨重大兒虐案件檢警早期介入及網絡合作機制研商會議」,訂定「重大兒童及少年受虐案件司法早期介入及三方(社政、檢警及醫療)合作流程」供相關網絡單位遵循,並研訂醫事人員處理重大兒虐案件認定參考指引,建立一致性之重大兒虐案件認定標準。

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巡察外交部 關心業務執行情形及未來努力方向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專03-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巡察外交部 關心業務執行情形及未來努力方向

  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召集人江綺雯和包宗和、劉德勳、仉桂美、王幼玲、張武修、楊芳婉、田秋堇等共9位監察委員,於108年12月18日上午巡察外交部,瞭解該部業務推動情形。

  監察委員在聽取外交部部長吳釗燮的業務簡報後,針對該部多項業務及議題提問,包括我國加入多邊及雙邊貿易協定之進展;我國在美國印太戰略所扮演之角色;歐洲議會福爾摩沙俱樂部模式之推展;新南向政策中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對我國國際形象之影響;我國對於泰國免簽新規定之態度;我國價值外交如何緊扣自身強項,如生態與性別平等;外交人員之身心健康狀態及其家庭價值維護等。

  吳部長對於監察委員提出的各項問題進行回應,並表示面對當前嚴峻複雜的局勢和挑戰,該部會持續推進「踏實外交」各項工作,並守護我國主權、尊嚴及民主價值。

  副院長孫大川指出,外交工作雖多與國際政治、經濟組織之連結有關,與許多長期在我國偏鄉耕耘及付出的民間組織、教會之間的情誼更應珍惜。此外,隨著108年12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將肩負起國家人權機構之重責,孫副院長期待未來能強化與外交部在外交上的合作,成為價值外交、人權外交的夥伴。

  召集人江綺雯委員在總結時,肯定外交部各駐外館處同仁的努力,對於監察院為調查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或進行國際監察交流出國期間所給予之協助,也表達感謝。

郵局員工假藉職務 販售民間集郵票品 詐騙民眾 監察院究責   監察業務處

  104年間臺北郵局吳姓快捷郵件員,藉送信時謊稱,郵局清理倉庫發現古董郵票,引誘民眾購買投資,且為取信並偽造郵局及承辦人員用印、購票證明文件等。嗣該名民眾於交付近新臺幣400萬元款項後,對於吳員販售行為有所疑慮,逕自到郵局詢問,才發現已遭詐騙。

  該名民眾表示,郵局知道此事後,認係屬買賣糾紛,並有多位主管涉入主導協商,於雙方和解後,即不聞不問,且未依法懲處,期間又准予該員退休,遂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調查後,認臺北郵局雖於106年5月,將吳員疑涉犯刑法變造、行使私文書及偽造印章印文等罪嫌案關資料,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經該郵局考成委員會決議,予以記1大過處分。但是,相關主管於此過程中,未能妥適處理,誤導當事人,致陷其未及時提出司法訴訟,導致權益受損,及未於吳員違法犯紀的第一時間,向政風單位及上級主管陳報,怠忽職責,爰予追究相關主管人員未善盡督管之行政責任,以正官箴。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9年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77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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