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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6期 109.08.10發行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巡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贓物庫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專03-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巡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贓物庫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9年5月4日上午巡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贓物庫,除聽取業務簡報外,並請該署就「前立委何智輝涉案證物誤遭銷毀」乙節,做專題報告。

  召集人高涌誠委員表示,基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曾決議,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監察院為瞭解推動情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除決議將「刑事案件贓證物及檔卷保管」訂為109年度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題目,進行一系列調查研究外,本次中央機關巡察,就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別擇定「臺北地檢署贓物庫」作實地訪查,除進一步瞭解何智輝案之始末外,並提出如刑事確定判決欲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而相關檔卷已佚失時,該不利益應歸屬何人?請臺北地檢署等檢察機關注重檔卷之保管,以符合公平審判所需。

  召集人高涌誠委員提及,監察院第5屆監察委員任期於7月底屆滿,第5屆自103年8月至109年4月底,共計審議通過調查報告,計247案,糾正案40案。而調查報告之函請改善案至目前尚未結案有85案,涉及法務部及所屬業務者有40案,其中「獄政類」13案、「法務類」12案、「檢察類」12案、「司法風紀類」3案。另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5屆糾正案40案,目前尚未結案者仍有13案,被糾正機關有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原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及法務部等。上開未結之糾正案及函請改善案,請法務部及所屬於限期內儘速提出改善措施。

  仉桂美委員提出贓物庫保全系統設定警民連線之判斷標準為何、贓證物盤點機制與統計表間之勾稽、資料保全之安全度(如防火、防淹水)。蔡崇義委員建議,不法利得雖屬第三人所有,可參照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裁定意旨,儘早變賣。王幼玲委員提出槍、彈與一般贓證物,警方之移交期限是否相同;以一般鑰匙即可開啟贓證物庫房,其安全性是否足夠。林雅鋒委員認為目前贓證物保存方式非常原始,應朝科技化方向努力;建議可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聯合拍賣及變賣;於大型贓物庫見到青苔已長到保管中之汽車上,請落實贓證物之「管理」。召集人高涌誠委員建議可仿民間物流公司做法,於物品收受即可從包裝條碼得知物品所在;另依精神衛生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矯正機關協助精障收容人就醫後,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強制住院,何以迄今均無相關案例。

  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及周章欽檢察長分別針對贓物庫保全系統警民連線問題、贓證物盤點機制、贓證物保管科技化部分,提出回應,其餘事項另於會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詳細回復。

  本次巡察委員計有召集人高涌誠、王幼玲、仉桂美、林雅鋒、陳小紅、楊芳玲、楊芳婉、蔡崇義、趙永清等9位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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