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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6期 109.08.10發行
監察院調查花蓮縣政府媒體記者招標案 督促完善採購作業程序 捍衛新聞自由及中立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美國「保護記者協會」主辦的二○一六年國際新聞自由獎晚會上,獲頒終身成就獎的CNN首席國際特派員阿曼波(Christiane Amanpour)警告,在一個「後真相」(post-truth)成為年度代表字的世界,「我們更需要致力於真實的新聞報導。」(引自天下雜誌〈後真相的世界,要更努力追求真相〉)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專業獨立之新聞報導是健全民主政治之根基,民主法治國家除應確保包括新聞自由在內之言論自由不受侵害外,亦應積極建立新聞媒體應有之中立、客觀及可信度,避免被少數人壟斷或控制,以擔任監督政府濫用權力,避免腐敗的關鍵性角色。

  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07年間辦理「縣政宣導平面及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分別邀請14家媒體共15名在地記者,以個人議價簽約方式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計25件採購招標案,給予每位媒體記者新臺幣(下同)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

  花蓮縣政府此舉無疑使新聞媒體成為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的信賴,其危害尤甚政府機關在新聞媒體之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有違憲法第11條規定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意旨。

  監察院調查後,通過彈劾花蓮縣政府副秘書長謝公秉、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該處新聞科科長黃微鈞,移送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結果,分別判決記過、減俸及罰款等懲戒處分。監察院並提案糾正花蓮縣政府,移送行政院督促花蓮縣政府檢討改進。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花蓮縣政府已將相關違失列為採購稽核加強稽核項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函知各機關,應以本案為鑑,確遵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5款、第6款規定,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新聞報導將影響民意或政策的趨向,政府應竭力捍衛新聞自由及中立,監察院除賡續以民為本,關心相關議題外,亦有賴從業人員持守新聞專業倫理,方能使來自各方多元的聲音兼容並蓄,成為「人民心聲真正的傳聲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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