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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5期 109.07.10發行
調查「加工助劑衛生標準」逾越法律授權案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林語堂曾說:「人世間如果有任何事值得我們慎重其事的,不是宗教,也不是學問,而是吃。」飲食是生活的基本要素,攸關人民健康。健康為生存之首要,政府機關對於食品安全之把關更不可等閒視之。

  據悉,某公司涉嫌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低價海參,使海參去灰呈烏黑色,混充高價「黑玉參」牟利,監察院為維護國民健康,在不涉及個案審判核心前提下,就食品安全行政管理層面,積極展開冰醋酸使用及管理規定調查,經函詢相關機關及調閱資料,並辦理諮詢會議,諮詢食品安全及法律專業等專家學者。調查發現,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7條規定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惟該條文之內容、目的與範圍明確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標準。該署自創食安法所無之「加工助劑」新名詞且訂定其衛生標準,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食安法第17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條文規範客體係「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容器、包裝」,顯然不包含「加工助劑」。為確保食品安全,食安法名詞均有嚴格之定義,任何化學物質,均不應自行訂定標準而開放使用,甚至違反母法立法目的,顯不符合法律授權標準。

  另食藥署將原列屬食品添加物之「溶劑」刪除,改以「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範之,使「溶劑」脫離原本應依食安法第21條查驗登記之管理範疇,而改由業者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此重要放寬規定竟僅於「加工助劑衛生標準」「附表一」之「備註」中說明,有違正常法律程序。

  監察院調查後糾正衛福部及食藥署,而衛福部於監察院調查過程指出問題爭點時,也開始著手檢討相關法規,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總統已於108年4月1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111號令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由現行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該次修正將加工助劑之定義,明列於食安法,並將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之授權,規定至該法第18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明定加工助劑之使用,倘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即不得為之,使我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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