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135期 109.07.10發行
調查「加工助劑衛生標準」逾越法律授權案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林語堂曾說:「人世間如果有任何事值得我們慎重其事的,不是宗教,也不是學問,而是吃。」飲食是生活的基本要素,攸關人民健康。健康為生存之首要,政府機關對於食品安全之把關更不可等閒視之。

  據悉,某公司涉嫌以工業用冰醋酸浸泡低價海參,使海參去灰呈烏黑色,混充高價「黑玉參」牟利,監察院為維護國民健康,在不涉及個案審判核心前提下,就食品安全行政管理層面,積極展開冰醋酸使用及管理規定調查,經函詢相關機關及調閱資料,並辦理諮詢會議,諮詢食品安全及法律專業等專家學者。調查發現,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7條規定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惟該條文之內容、目的與範圍明確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標準。該署自創食安法所無之「加工助劑」新名詞且訂定其衛生標準,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食安法第17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條文規範客體係「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容器、包裝」,顯然不包含「加工助劑」。為確保食品安全,食安法名詞均有嚴格之定義,任何化學物質,均不應自行訂定標準而開放使用,甚至違反母法立法目的,顯不符合法律授權標準。

  另食藥署將原列屬食品添加物之「溶劑」刪除,改以「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範之,使「溶劑」脫離原本應依食安法第21條查驗登記之管理範疇,而改由業者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此重要放寬規定竟僅於「加工助劑衛生標準」「附表一」之「備註」中說明,有違正常法律程序。

  監察院調查後糾正衛福部及食藥署,而衛福部於監察院調查過程指出問題爭點時,也開始著手檢討相關法規,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總統已於108年4月1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111號令發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由現行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該次修正將加工助劑之定義,明列於食安法,並將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之授權,規定至該法第18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明定加工助劑之使用,倘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即不得為之,使我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遭誤拆的汾陽居 被抹除的文資案例 監察院糾正北市府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洲美,舊稱洲尾,是舊基隆河浮出來一個沙洲的尾端,土地肥美,適合種稻,臺北都會高樓櫛比鱗次,在這裡難得見到一片片綠油油的稻田。洲美自清代乾隆時期先人開墾至今,留存下來的古建築「汾陽居」是當地人的共同回憶,更是當地歷史人文發展的見證,107年8月24日暫定古蹟,卻在10月16日被怪手無情誤拆,隨即又在11月30日被具有爭議的審議會宣告不登錄歷史建築、12月19日全部拆除,從「誤拆」到「全拆」,短短兩個多月的時間,「汾陽居」的生命就這樣被無情的終結掉。

  時間回到107年10月16日,「汾陽居」遭誤拆的當日,已被列為暫定古蹟的「汾陽居」,現場僅拉著黃色薄型塑膠封鎖線、牆上張貼薄薄一張「告示」,周圍未見圍籬阻隔界定範圍,也未請轄內警察協助巡查,保護措施如此單薄,明顯輕忽現場維護管理工作,怪手司機這一個「誤拆」的舉動,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均顯示建物管理機關對暫定古蹟維護宣導不足,以及對施工廠商管理不當,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等單位均有管理督導不周之缺失。即使事後檢討要求提交暫定古蹟保護計畫,並將司機移送法辦,以及在距離古蹟5米以上範圍增設圍籬方式阻隔等保護措施,但悲劇已造成,難以挽回。

  107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及文化景觀審議會」(下稱審議會)將「汾陽居」不列入歷史建築,並於12月19日全部拆除。依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審議會中之機關代表委員就機關有利害關係之審議事項,為避免產生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須予以迴避。當時審議會投票結果,登錄歷史建築同意10票、不同意6票,因同意票未達投票數的三分之二,依規定不登錄歷史建築。但弔詭的在於這16位委員,包括外聘委員11位、臺北市政府機關代表委員5位,而外聘11位委員中,有9位同意,倘5位機關代表委員能依規定迴避,投票結果則能超過門檻,「汾陽居」即可列為歷史建築,惟投票結果卻因5位機關代表委員未迴避,「汾陽居」的命運就此逆轉,壽終正寢。以上種種違失,經監察院調查後,糾正臺北市政府。

  一座象徵洲美地區的歷史代表建築,從誤拆到全數拆掉,僅兩個多月的時間,就決定這座百年歷史建築的命運,造成無可挽救的悲劇。「汾陽居」象徵著當地的歷史發展,更是當地人共同的資產及回憶,如同宜蘭礁溪天主堂被不明人士拆除的命運一般,文資的保存有其重要性,但終結文資的方法卻是那麼的輕易,各政府機關應更有制度及作為加以處理,對文資的保護、審議法規的認知宜更加周全。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