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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5期 109.07.10發行
監察院調查「華航機師罷工」案   監察調查處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機師工會)之華航分會與長榮分會,因勞資糾紛發動並取得合法之罷工權。究機師有無超時過勞工作?相關機關及航空公司有無僅重營運績效而忽略飛安之管理?監察委員仉桂美認諸多問題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爰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交通部對於機師工會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保障飛安、改善過勞」等訴求多次勞資爭議協商不成、醞釀罷工時,未即時以我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主管機關立場介入,積極促進勞資雙方自主協商,迫使機師工會在無法與資方實質有效協商情形下,選擇於農曆春節期間發動實際罷工,造成民生重大影響。又交通部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該法規命令認定本案爭議訴求中與飛安技術管理議題,如航班派遣及飛時限度等,現行航空公司相關作業雖均符合規定,惟對於其飛航監理遇上法律位階較高之「勞動基準法」時,尤在工作與休息時間等規定之競合與矛盾,早有知悉卻無積極協商與調整作為,致無法預控勞資爭議風險與避免擴大。

  再者,勞動部雖於機師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後,即表示積極促使勞資雙方透過協商化解紛爭,惟除一再呼籲雙方回歸實質協商外,對於資方以「職業工會不存在罷工權」、「調解期間不得為爭議行為」等企圖使對方之爭議行為陷於不可能之主張時,未以主管機關專業即刻澄清並提醒資方,最終激化為實質罷工;又罷工期間,勞動部亦未發揮專業把關、協商潤滑的角色,致勞資雙方拉鋸,持續影響消費者權益,歷時7天、4次座談會議始達成共識。又華航雖為民營,惟其最大股東為由交通部指派董事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使得交通部於本案中既是資方代表,又是應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角色對於「經營利潤」及「社會責任」期望的矛盾,造成此次機師罷工越演越烈及社會成本的巨大耗費。未來政府機關應以本案為例,建立對於國營、泛公股企業發生勞資爭議時之處理慣例,俾利勞資雙方進行平等、合理、有效的協商,以降低後續發動爭議行為而影響公眾生活之程度。

  此外,本次機師工會於108年2月8日凌晨宣布自上午6時起進行罷工,由於事發突然且時值農曆新年為國人出國旅遊之高峰期,不僅資方華航措手不及,更嚴重影響旅客權益,社會輿論及相關機關、團體迭有呼籲應建立罷工預告期之制度以利各方因應,惟亦有反對罷工預告之主張,行政院允宜督促勞動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盤研議。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交通部就「現行罷工機制之檢討與建議」、「要求航空公司積極改善勞資關係及加強溝通」、「成立勞資關係訪視及諮詢小組掌握勞資協商」等方面提出檢討改進作為及建議,交通部民航局(下稱民航局)並轉頒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民航通告,提供我國航空公司推動建置疲勞風險管理系統之參考與建議。另交通部就勞動法令對民航運輸業之影響及空勤組員飛時限度規範等適用建議事項,現階段除依行政院指示持續與勞動部協調研議外,持續加強監理航空公司之組員疲勞管理作業,要求航空公司應確實遵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再者,勞動部持續配合交通部所規劃之「因應民航相關工會發動罷工應變小組」等機制,除指派窗口及出席會議,並適時提供相關意見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參與之民用航空事業單位,期透過加強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間之橫向聯繫,以強化業務溝通及相關訊息傳遞。又勞動部對於重大勞資爭議事件皆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共同合作處理,未來將持續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之相關機制,共同研處解決紛爭方案。民航局亦要求華航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給予受影響旅客適當補償,華航共受理3,230件補償申請,除未符合補償條件等因素未予補償外,其餘均已補償旅客(每人上限250美元現金或等值外幣)。

  此外,交通部修正發布「民用航空運輸管理規則」第35條之5及「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揭露有關勞資爭議進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另為建立罷工預告期之制度部分,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審慎研議罷工預告制度之可行性,勞動部已邀集專家學者、勞雇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代表,共同召開「民用航空運輸事業罷工預告制度座談會」,期能更為周延蒐集有關意見。

監察院調查「保障移工住宿基本安全環境」案   監察調查處

  106年、107年連續發生工廠宿舍火災,造成多位移工罹難的慘劇,凸顯移工宿舍的安全問題,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關心此一問題,爰立案調查。

  調查報告指出,移工「住宿是否應與廠房分離」之檢討,相關主管機關仍在法規調和階段;調查期間,監察院曾履勘多家廠住合一形式宿舍,部分環境確實不甚理想,而勞動部迄未盤點該類宿舍之數量及風險級別,雖訂有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事項及基準,但移工住宿之建築及消防安全卻由權責單位各行其是;於桃園矽卡、敬鵬工廠大火相繼奪走移工生命後,勞動部始與有關單位執行聯合稽查,訪查不合格比率高達8成,對照監察院實地履勘發現,更無一家完全合於規定,但勞動部卻未曾有因移工住宿違反建築及消防規定而廢止許可之例。另調查時亦發現相關主管機關怠於嚴格執法,弱化雇主照顧勞工的法定責任,一再給予限期改善或稱未掌握,使課予雇主提供移工安全居住環境的法律要求流於形式。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勞動部於107年5月24日邀集地方政府檢討移工業務補助人力配置,增加14名移工諮詢服務員及62名移工業務訪查人員,並於108年1月24日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簡化地方政府受理雇主申請入國通報作業流程,以減輕現有人力工作負荷、提升工作效率。另勞動部於107年11月2日修正「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及「雇主聘僱第2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規定,明定外國人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消防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情節,因而造成所聘僱外國人死亡並經裁處者,不予許可、中止引進及廢止聘僱許可,以強化雇主生活照顧服務責任,至108年11月30日止,因此廢止聘僱許可案件共5件。

  此外,勞動部業於108年3月12日預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計畫書裁量基準草案」,增加雇主聲明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廠住分離及工廠是否有危險因子等項目,以利地方政府針對高風險住宿地點實施檢查或移請建管或消防單位依法核處,業於109年6月30日公告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另由於單靠雇主的聲明事項,仍須系統介接建管、消防及職業安全衛生資料,掌握移工宿舍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及危險因子等事項,內政部亦須彙整各地工廠供勞工住宿建築物列管清冊,以利後續管理,據行政院函復,勞動部、內政部已協商確認同意資訊系統介接,刻正辦理資訊系統介接與功能測試中。監察院為確保勞工生命財產安全,後續將持續追蹤相關機關檢討改善情形。

台26線 一條有溫度的公路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專03-台26線 一條有溫度的公路

  「臺灣南部有一條道路沒有全線貫通,留有二段缺口」、「這條道路肩負護蟹任務」、「它是隱藏於國境之南的秘境公路」……,這些都是對於台26線最貼切的描述。台26線為南臺灣環繞恆春半島海岸的省道公路,又稱南部濱海公路或屏鵝公路、佳鵝公路。為瞭解交通部公路總局對於台26線之維護管理情形,109年3月26日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由召集人陳慶財委員偕同院長張博雅與監察委員等11人,在交通部同仁陪同下,探訪這條有溫度的道路。

◎轉個彎,看見自然與原始
  台26線全線有兩處路段未修築,一處是因位於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而停建的港口至港仔路段;另一處則是旭海至南田路段,該路段於101年被屏東縣政府劃設為「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而禁止開發,為目前知名的阿塱壹古道。

  公路建設對於生態環境之影響向來為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關心之議題。本次參與巡察的人員走在臺灣唯一僅存沒有公路經過的原始海岸線上,除了豎耳聆聽解說,更是小心翼翼、不容自然景觀遭受絲毫破壞地走在南田礫灘上,該路段因禁限建之故,而保留了當地珍貴的自然景觀與生物棲地,自然生態保育之成果與用心深獲同行監察委員的肯定;惟生態保育固然重要,但提供便捷的交通亦是政府的責任,是以監察委員仍不忘提醒交通部重視臺東縣居民之交通需求,期望能加強溝通並研議替代方案。

◎台26線,讓美麗蘊藏幸福
  將生態工法與當地人文特色融入公路建設,是目前國內公路工程設計之趨勢。在台26線港仔至旭海路段,文史工作者、原木藝術家與工程人員建置許多以漂流木創作之涼亭等休憩設施,並將隙地活化利用,該路段被視為南臺灣最美麗的秘境公路,並曾於2018年獲得中華民國景觀大賞環境設施類首獎。召集人陳慶財委員於會中十分肯定工程單位改造台26線的努力,讓交通建設、環保與文化藝術充分融合,也叮囑道路養護工程應按部就班,以建構更優質的景觀公路。

  此行途中,時有烈日、偶有暴雨,監察委員一行人風塵僕僕,南下關切偏遠地區公路建設與生態保育維護情形,並提出許多建言,其中院長張博雅特別嘉許工程單位之專業及用心。打造景觀公路,涉及環保、生態、人文、歷史等複雜因素,尤以獲致當地居民之支持為要,期許未來國內能有更多的秘境公路,讓公路不僅蘊藏幸福,也愈來愈有溫度。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數位課程上線 6大單元完整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於107年12月13日正式施行,由於新制規範修正幅度頗大(例如:擴大關係人範圍、新增補助交易行為之身分揭露機制等),監察院自新制上路起,已舉辦多場法令宣導說明會,加強宣導新制重點並回應各機關團體的詢問。

  109年上半年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措施,利衝法宣導說明會雖暫緩辦理,然監察院仍積極尋求不同管道來詳加說明新制內容。為此,監察院業務承辦同仁特別撥冗錄製利衝法數位課程6集,分別為:「規範對象-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利益及利益衝突迴避類型」、「假借職權與關說請託圖利之禁止」、「補助及交易行為之限制」、「機關注意事項-通報彙報及公開」、「利衝通報及公開系統操作及常見錯誤」,均已在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上線。

  希望藉由數位影音課程系統性的解說新制內容,讓關心利衝法規範內容及實務作業的朋友們,能夠不限時間、不限地點,透過線上數位課程在電腦前更加認識利衝法。

刑事扣押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法應該發還 監察院促請法務部依法處理   監察業務處

  H先生涉嫌犯竊盜、搶奪等罪,檢、警機關在其住處查扣有現金、金飾、鑽石、手機等多項物品。法院審理期間,H先生對其犯行坦承不諱,經法院判決有罪,但偵查時查扣的物品,因為沒有證據顯示是犯罪所得,所以法院沒有宣告沒收。H先生在服刑期間,向檢察官聲請返還查扣的物品。

  檢察官向H先生表示,扣押物雖然沒有經法院宣告沒收,也沒有被害人主張權利,還是要提出取得或購入的證明,或是提起訴訟,確認所有權歸屬後,才可以發還。H先生認為物品是在他的家中查扣,也不能證明是犯罪所得,檢察官提出的要求不合理,轉而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接獲陳情後,隨即發函法務部瞭解情形。法務部交由檢察署重新審查後回復,H先生遭查扣的物品,既然法院沒有宣告沒收,也沒有證據顯示是贓物,而且沒有被害人出面要求返還,依法應該發還H先生,並立刻辦理發還手續。

  監察院對於任何民眾的陳情案都非常重視,不會作差別待遇,針對陳情的訴求,督促機關依法作為、毋枉毋縱,使民眾對於監察院保障人權、紓解民怨的期盼,得以實現。本件司法陳情案,經由監察院督促,法務部積極處理,最終使陳情人的權益,獲得保障。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9年6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73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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