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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5期 109.07.10發行
刑事扣押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法應該發還 監察院促請法務部依法處理   監察業務處

  H先生涉嫌犯竊盜、搶奪等罪,檢、警機關在其住處查扣有現金、金飾、鑽石、手機等多項物品。法院審理期間,H先生對其犯行坦承不諱,經法院判決有罪,但偵查時查扣的物品,因為沒有證據顯示是犯罪所得,所以法院沒有宣告沒收。H先生在服刑期間,向檢察官聲請返還查扣的物品。

  檢察官向H先生表示,扣押物雖然沒有經法院宣告沒收,也沒有被害人主張權利,還是要提出取得或購入的證明,或是提起訴訟,確認所有權歸屬後,才可以發還。H先生認為物品是在他的家中查扣,也不能證明是犯罪所得,檢察官提出的要求不合理,轉而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接獲陳情後,隨即發函法務部瞭解情形。法務部交由檢察署重新審查後回復,H先生遭查扣的物品,既然法院沒有宣告沒收,也沒有證據顯示是贓物,而且沒有被害人出面要求返還,依法應該發還H先生,並立刻辦理發還手續。

  監察院對於任何民眾的陳情案都非常重視,不會作差別待遇,針對陳情的訴求,督促機關依法作為、毋枉毋縱,使民眾對於監察院保障人權、紓解民怨的期盼,得以實現。本件司法陳情案,經由監察院督促,法務部積極處理,最終使陳情人的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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