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135期 109.07.10發行
監察院調查「華航機師罷工」案   監察調查處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下稱機師工會)之華航分會與長榮分會,因勞資糾紛發動並取得合法之罷工權。究機師有無超時過勞工作?相關機關及航空公司有無僅重營運績效而忽略飛安之管理?監察委員仉桂美認諸多問題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爰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交通部對於機師工會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保障飛安、改善過勞」等訴求多次勞資爭議協商不成、醞釀罷工時,未即時以我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主管機關立場介入,積極促進勞資雙方自主協商,迫使機師工會在無法與資方實質有效協商情形下,選擇於農曆春節期間發動實際罷工,造成民生重大影響。又交通部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該法規命令認定本案爭議訴求中與飛安技術管理議題,如航班派遣及飛時限度等,現行航空公司相關作業雖均符合規定,惟對於其飛航監理遇上法律位階較高之「勞動基準法」時,尤在工作與休息時間等規定之競合與矛盾,早有知悉卻無積極協商與調整作為,致無法預控勞資爭議風險與避免擴大。

  再者,勞動部雖於機師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後,即表示積極促使勞資雙方透過協商化解紛爭,惟除一再呼籲雙方回歸實質協商外,對於資方以「職業工會不存在罷工權」、「調解期間不得為爭議行為」等企圖使對方之爭議行為陷於不可能之主張時,未以主管機關專業即刻澄清並提醒資方,最終激化為實質罷工;又罷工期間,勞動部亦未發揮專業把關、協商潤滑的角色,致勞資雙方拉鋸,持續影響消費者權益,歷時7天、4次座談會議始達成共識。又華航雖為民營,惟其最大股東為由交通部指派董事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使得交通部於本案中既是資方代表,又是應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角色對於「經營利潤」及「社會責任」期望的矛盾,造成此次機師罷工越演越烈及社會成本的巨大耗費。未來政府機關應以本案為例,建立對於國營、泛公股企業發生勞資爭議時之處理慣例,俾利勞資雙方進行平等、合理、有效的協商,以降低後續發動爭議行為而影響公眾生活之程度。

  此外,本次機師工會於108年2月8日凌晨宣布自上午6時起進行罷工,由於事發突然且時值農曆新年為國人出國旅遊之高峰期,不僅資方華航措手不及,更嚴重影響旅客權益,社會輿論及相關機關、團體迭有呼籲應建立罷工預告期之制度以利各方因應,惟亦有反對罷工預告之主張,行政院允宜督促勞動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盤研議。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交通部就「現行罷工機制之檢討與建議」、「要求航空公司積極改善勞資關係及加強溝通」、「成立勞資關係訪視及諮詢小組掌握勞資協商」等方面提出檢討改進作為及建議,交通部民航局(下稱民航局)並轉頒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民航通告,提供我國航空公司推動建置疲勞風險管理系統之參考與建議。另交通部就勞動法令對民航運輸業之影響及空勤組員飛時限度規範等適用建議事項,現階段除依行政院指示持續與勞動部協調研議外,持續加強監理航空公司之組員疲勞管理作業,要求航空公司應確實遵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再者,勞動部持續配合交通部所規劃之「因應民航相關工會發動罷工應變小組」等機制,除指派窗口及出席會議,並適時提供相關意見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參與之民用航空事業單位,期透過加強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間之橫向聯繫,以強化業務溝通及相關訊息傳遞。又勞動部對於重大勞資爭議事件皆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共同合作處理,未來將持續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劃之相關機制,共同研處解決紛爭方案。民航局亦要求華航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給予受影響旅客適當補償,華航共受理3,230件補償申請,除未符合補償條件等因素未予補償外,其餘均已補償旅客(每人上限250美元現金或等值外幣)。

  此外,交通部修正發布「民用航空運輸管理規則」第35條之5及「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揭露有關勞資爭議進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另為建立罷工預告期之制度部分,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審慎研議罷工預告制度之可行性,勞動部已邀集專家學者、勞雇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代表,共同召開「民用航空運輸事業罷工預告制度座談會」,期能更為周延蒐集有關意見。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