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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0期 109.02.10發行
監察院調查自行車安全案 督促政府採取安全改善措施   監察調查處

  為緩和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帶來的負面衝擊,世界各國無不積極針對國內運輸部門研擬相關的因應策略,其中「發展綠色運輸系統」為我國主要政策之一,該政策以「提升公共運輸運量」及「改善步行與自行車通勤使用環境」為兩大發展策略。惟鑒於地方政府於推動公共自行車系統營運時,自行車使用環境常受限於市區道路空間不足,自行車騎乘行為易與行人步行安全發生衝突,其安全性亦受到道路其他車輛之威脅,監察委員林雅鋒、尹祚芊及楊美鈴關心自行車使用人行車安全及用路人權益,乃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交通部雖以「推動公共自行車」措施作為政府宣揚綠色運輸的示範標竿計畫,惟多數縣市仍未建立相關管理規範,且傷害險採實名登錄始有保障仍需持續加強宣導,另無樁式公共自行車oBike違停及惡意棄置等問題並未完全解決;又市區自行車路網,囿於現行都市計畫設計及市區道路空間不足,該部未積極規劃自行車及行人完整之通行路網;再者,近年來自行車交通事故有逐年遞增趨勢,相關權責機關卻未能通盤檢討改善;此外,類似慢車之移動載具日益興起,易生道路安全秩序衝突等問題,交通部及其他主管機關亦未研議改善,監察院乃函請交通部正視上開問題並促請檢討改進。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臺北市、桃園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已訂定相關自治條例管理,至於其他縣市則以契約方式委託民間廠商建置及營運服務。另內政部營建署已於107年10月完成「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其中敘明人本交通發展理念及市區內道路空間應逐漸轉變為以「人」為空間主角之「人本交通」,及應積極為自行車及行人規劃完整通行路網,後續交通部將依據該手冊內容就轄管路權部分積極辦理。又內政部警政署除與各警察機關配合行政院「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及交通部各項道安政策全力執行外,亦已於108年完成新增自行車為第二當事人事故列入制式報表統計。

  此外,交通部為配合該部於108年10月1日發布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新法上路,該部已開發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懶人包於交通安全入口網、熊平安粉絲團及Line群組對外宣傳。監察院將持續關注相關權責機關後續檢討改善情形,以確保自行車道路行車安全及用路人之權益。

監察院調查「社會福利基金遭挪用」案 督促政府落實保障身障者權益   監察調查處

  部分地方政府為解決財政危機,時有違法調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下稱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之情事,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物質及精神等福利至鉅。監察委員江綺雯及副院長孫大川為督促政府落實上開基金之專款專用,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乃立案調查。

  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方面,經調查發現,身心障礙者長期處於勞動參與率低、失業率高及不完全就業等困境,但地方政府面對年年增加的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人口數,對於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之經費總額,卻是逐年減少,未依法積極編列公務預算,大多倚賴財源不穩定且逐年減少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即使有編列公務預算者,金額也是偏低,造成不同區域身心障礙者未能享有相同的資源,勞動部雖有進行評鑑考核,但配分極低,僅有1分至0.5分,難以發揮監督的效果。又,部分地方政府因財政困窘及資金調度困難,將全數或大部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餘額納入集中支付,供縣市(庫)資金統一調度使用,但勞動部卻毫無相關查核及監督機制,也未納入歷次業務評鑑考核的範圍,以確保前述作法有無妨礙該基金的設立目的及實際支出運用,損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再者,101年至104年部分地方政府以該基金用於非屬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事項,且各縣市基金的收支管理機制也大多有闕漏及欠妥之處,但勞動部卻全然不知,在歷次業務評鑑時均未發現相關缺失。此外,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存在極大的差距,勞動部雖曾於97年2月12日訂定發布「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以縮短不同區域身心障礙者可使用的資源差距,但後續未能積極深入評估研析該分配公式及核算指標能否有效消弭城鄉差距及所產生之具體效果,以致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仍然存在極大的差距。另外,各地方政府以該基金核發超額進用獎勵金及獎勵僱用津貼之比率,部分地方政府核發比率仍高,甚有達到將近5成者。

  而在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方面,經調查發現,內政部營建署未能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對於未完成改善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者依法落實執行裁罰,致使相關裁罰規定形同具文;加上該署長期疏於督導地方政府依法成立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且在各縣市基金收入及餘額多呈現急遽萎縮之下,仍未能積極通盤檢討評估該基金的規模、實際運作成效及繼續存在效益,坐視該基金名存實亡。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針對連續6年皆未依限撥付差額補助費統籌分配款,以及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收入與餘額依舊存有極大差距等情事,勞動部已於107年10月1日修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第4條至第6條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配之數額及計算公式」等規定,並已依照前述修正規定進行分配並如期撥付款項;該部亦於進行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之際,促請納入集中支付的地方政府提出完善管控機制,並將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納入集中支付管理機制」及「支用情形」等,納為地方業務評鑑考核項目之一;另該部已要求各地方政府用以核發超額進用獎勵金及獎勵僱用津貼之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出之10%為改善目標,請地方政府檢討逐年調降。勞動部並針對地方政府從寬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用於非屬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事項等情形,正研議納入該部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考核,並訂定相關考核指標。

  此外,內政部已於107年1月19日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款,明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改善。」使該基金之有限資源,優先挹注民間單位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改善。該部並自107年起將「建置無障礙改善輔導計畫」納於業務督導考核項目項下,且為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裁罰及評估以勘查輔導方式改善的具體成效,也要求各地方政府分別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填報辦理情形。

  勞動部及內政部營建署雖已修正部分規定並採取改善作為,但監察院將持續關注此一議題,監督相關權責機關積極改善,促使身心障礙者權益得以確保。

內政部推動保障新住民權益 已有初步績效 監察院將賡續監督後續推動辦理情形 以保障新住民權益
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隨著我國婚姻移民歷程的演進,新住民人數不斷成長,新住民在臺生活亦衍生了許多問題,諸如:文化差異所衍生之生活適應問題、求職就業等經濟問題、外籍與大陸配偶教養子女能力問題、外籍與大陸配偶遭遇家暴保護扶助問題。監察院歷年來均曾調查有案,106年度並以「新住民融入臺灣社會所衍生之相關權益探討」作為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議題。108年度亦曾據訴而調查印尼籍配偶,前經我國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禁止入國10年,嗣後因結婚申請解除入國管制,詎遭內政部移民署僅同意禁止入境期間減半計算為5年等情。

  為與國際接軌,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政部已於108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臺短期探親,及外國優秀人才之大陸親屬探親或隨行團聚資格。另於108年10月8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放寬陸籍配偶離婚後,仍可留臺照顧未成年子女;喪偶未再婚者定居條件,由需長期居留連續4年縮短為2年。另王美玉委員也於108年度巡察內政部時,就我國新住民及新二代合計已達近百萬人,原住民則有約50多萬人,在原住民族部分訂有「原住民族基本法」,惟並無制定新住民相關基本法等情,促請政府正視。監察院將持續監督內政部推動辦理情形,以保障新住民權益。

政府委託防疫基金會代辦公衛防疫業務 免徵營業稅 卻遭國稅局誤課 監察院協助陳情人釐清爭議
監察業務處


  某防疫基金會103年度至107年度承作公共衛生防疫業務採購案,於108年3月間,突然接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通知限期提供合約書,否則開罰。

  該基金會認為執行防疫計畫工作,未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費用,而且每年都有繳納管理費項下規範的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卻被認為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資格,造成權益嚴重受損,而向監察院陳情。

  為釐清課稅爭議,監察院函請衛生福利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機關、機構說明,得知該基金會承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委辦採購案,涵蓋卡介苗接種作業、結核病、性病及愛滋病防治業務、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並辦理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舉辦家屬支持團體、毒品危害講習課程、大專院校校園愛滋防治篩檢等活動,都是重要的社區防疫工作;該基金會承作的業務內容確實與公共衛生相關,接受服務者還包含社會福利法規規定的需保護對象。因此,政府委託防疫基金會代辦公共衛生防疫業務,屬於社會福利業務,免徵營業稅。

  本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核定註銷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並認定免徵營業稅,使陳情人之權益獲得保障。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9年1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63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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