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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0期 109.02.10發行
監察院調查「社會福利基金遭挪用」案 督促政府落實保障身障者權益   監察調查處

  部分地方政府為解決財政危機,時有違法調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及「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下稱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之情事,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物質及精神等福利至鉅。監察委員江綺雯及副院長孫大川為督促政府落實上開基金之專款專用,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乃立案調查。

  在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方面,經調查發現,身心障礙者長期處於勞動參與率低、失業率高及不完全就業等困境,但地方政府面對年年增加的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人口數,對於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之經費總額,卻是逐年減少,未依法積極編列公務預算,大多倚賴財源不穩定且逐年減少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即使有編列公務預算者,金額也是偏低,造成不同區域身心障礙者未能享有相同的資源,勞動部雖有進行評鑑考核,但配分極低,僅有1分至0.5分,難以發揮監督的效果。又,部分地方政府因財政困窘及資金調度困難,將全數或大部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餘額納入集中支付,供縣市(庫)資金統一調度使用,但勞動部卻毫無相關查核及監督機制,也未納入歷次業務評鑑考核的範圍,以確保前述作法有無妨礙該基金的設立目的及實際支出運用,損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再者,101年至104年部分地方政府以該基金用於非屬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事項,且各縣市基金的收支管理機制也大多有闕漏及欠妥之處,但勞動部卻全然不知,在歷次業務評鑑時均未發現相關缺失。此外,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存在極大的差距,勞動部雖曾於97年2月12日訂定發布「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以縮短不同區域身心障礙者可使用的資源差距,但後續未能積極深入評估研析該分配公式及核算指標能否有效消弭城鄉差距及所產生之具體效果,以致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仍然存在極大的差距。另外,各地方政府以該基金核發超額進用獎勵金及獎勵僱用津貼之比率,部分地方政府核發比率仍高,甚有達到將近5成者。

  而在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方面,經調查發現,內政部營建署未能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對於未完成改善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者依法落實執行裁罰,致使相關裁罰規定形同具文;加上該署長期疏於督導地方政府依法成立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且在各縣市基金收入及餘額多呈現急遽萎縮之下,仍未能積極通盤檢討評估該基金的規模、實際運作成效及繼續存在效益,坐視該基金名存實亡。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針對連續6年皆未依限撥付差額補助費統籌分配款,以及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收入與餘額依舊存有極大差距等情事,勞動部已於107年10月1日修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第4條至第6條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配之數額及計算公式」等規定,並已依照前述修正規定進行分配並如期撥付款項;該部亦於進行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之際,促請納入集中支付的地方政府提出完善管控機制,並將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納入集中支付管理機制」及「支用情形」等,納為地方業務評鑑考核項目之一;另該部已要求各地方政府用以核發超額進用獎勵金及獎勵僱用津貼之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出之10%為改善目標,請地方政府檢討逐年調降。勞動部並針對地方政府從寬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用於非屬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事項等情形,正研議納入該部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考核,並訂定相關考核指標。

  此外,內政部已於107年1月19日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款,明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改善。」使該基金之有限資源,優先挹注民間單位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改善。該部並自107年起將「建置無障礙改善輔導計畫」納於業務督導考核項目項下,且為督促各地方政府落實裁罰及評估以勘查輔導方式改善的具體成效,也要求各地方政府分別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填報辦理情形。

  勞動部及內政部營建署雖已修正部分規定並採取改善作為,但監察院將持續關注此一議題,監督相關權責機關積極改善,促使身心障礙者權益得以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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