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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0期 109.02.10發行
政府委託防疫基金會代辦公衛防疫業務 免徵營業稅 卻遭國稅局誤課 監察院協助陳情人釐清爭議
監察業務處


  某防疫基金會103年度至107年度承作公共衛生防疫業務採購案,於108年3月間,突然接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通知限期提供合約書,否則開罰。

  該基金會認為執行防疫計畫工作,未向服務對象收取任何費用,而且每年都有繳納管理費項下規範的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卻被認為不符合免徵營業稅資格,造成權益嚴重受損,而向監察院陳情。

  為釐清課稅爭議,監察院函請衛生福利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機關、機構說明,得知該基金會承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委辦採購案,涵蓋卡介苗接種作業、結核病、性病及愛滋病防治業務、毒品危害防制業務;並辦理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舉辦家屬支持團體、毒品危害講習課程、大專院校校園愛滋防治篩檢等活動,都是重要的社區防疫工作;該基金會承作的業務內容確實與公共衛生相關,接受服務者還包含社會福利法規規定的需保護對象。因此,政府委託防疫基金會代辦公共衛生防疫業務,屬於社會福利業務,免徵營業稅。

  本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核定註銷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並認定免徵營業稅,使陳情人之權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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