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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6期 108.10.09發行
監察院調查「外役監審查公平性」案 矯正署增設女子外役監並修正審查基準表及審議方式   監察調查處

  《外役監條例》於51年制定,並經6次修正迄今,已實施逾50年,然106年曾發生受刑人脫逃事件,監察委員楊芳婉、林雅鋒為督促政府健全獄政管理並維護受刑人人權,乃就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模式、審查公平性……等面向立案調查。

  案經調查發現: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所定各監獄應填具之遴選審查基準表,其中部分項次與點次(例如家庭支持、酗酒等項目)是外役監條例所沒有的規定,恐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對家庭支持度低或曾受特定處分的受刑人申請遴選至外役監,形成不公,有欠允當。

  此項缺失經函請法務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後,法務部為使審查基準表之內容及評分基準更為公平公正,並符合實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於108年6月26日邀集各外役監召開「研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會議」,通盤檢視審查基準表之評分基準,並修正評分基準。

  矯正署表示,自108年第3次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起,適用新修正之「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其中,「備註欄」之填寫方式進行統一規範,以減少因備註欄內容填寫方式不一,造成遴選不公的情形發生。此外,遴選審查小組資料已改採代號而非受刑人姓名,即以去識別化方式進行審議,以增進遴選作業之客觀與公正。

  又長期以來女子外役監獄只有西部一處,未曾增加,收容人數近年甚至發生超收情事,經監察院調查並要求改善,矯正署自108年9月1日起增設「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增加女性收容人遴選分發外役監機會,以符合兩公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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