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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7期 109.09.10發行
判決書張冠李戴 失職法官遭監察院提案彈劾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部分法官因案件繁忙,撰擬判決書時先剪貼類似案件內容,事後再予以修改更換,實務界俗稱為「AB版判決」。本案事件緣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該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公共危險案件,以複製他案書類之方式,製作明顯錯誤之判決書,有事實足認因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侵害人民權益,斲傷司法威信,經監察院調查後依法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審理。

  本案被告歐男於107年7月22日酒後駕車遭警方攔獲,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張俊文判處被告歐男(判決書誤載為蘇男)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

  然而,上開判決除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為歐男外,起訴案號、主文、事實及理由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被告姓名均為蘇男,亦即誤引蘇男公共危險案之內容,竟於被告歐男之判決,論處蘇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而卻未論及被告歐男之犯罪事實及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379條第12款分別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亦即在本案中,原判決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被告歐男,置之不論,漏未判決;反而對非起訴效力所及之人蘇男予以判決,致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及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明顯違法失職。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本案後,對前法官張俊文處以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3個月罰款的懲戒處分。

  附帶說明的是,原違法判決後續竟因被告歐男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而宣告定讞,因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1月10日108年度台非字第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嗣後,橋頭地方法院另以108年2月23日108年度交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歐男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事實上,張前法官並非第一個因「AB版判決」遭懲戒之法官,過去亦曾發生類似案例。法官日理萬機,固然忙中有錯,然而每個判決都關乎每位民眾的權益,如此明顯重大的失誤,恐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實不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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