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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7期 109.09.10發行
監察院調查綠島監獄長期單獨監禁收容人案 呼籲落實人權保障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108年3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所屬綠島監獄(下稱綠島監獄)吳姓收容人於舍房內以被單撕製布條,自縊身亡。該收容人曾於107年11月27日自殺未遂,矯正署事發後曾提示該監獄「仍需再加強對該員輔導、關懷。場舍主管予以輔導,並加強觀察身心、行為、情緒等行狀」不料,時隔未久,其仍自殺既遂。

  監察院接獲人權團體陳情,指綠島監獄單獨監禁收容人及精神障礙者,造成他們身心傷害,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遂於108年5月無預告履勘綠島監獄。監察院履勘時,該監獄有37人獨居,另查近5年執行單獨監禁,天數達1個月以上的收容人共計27名,將收容人關在1.5米寬,3米長的小牢房,監禁最長者甚至已有14年之久。此外,107年連續施用戒具超過7日以上之收容人計19人,其中更有長達76日者,長時間獨居監禁同時施用戒具之收容人計12位,另有部分戒護管理人員遭收容人陳訴涉及不當管教。據統計,該監獄自107年1月至108年1月已發生5起自殺事件。

  依據「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2條規定:「1.締約國應採取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之任何領域內出現酷刑之行為……」另,「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納爾遜‧曼德拉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監所對收容人實施長期單獨監禁屬特別應予禁止之行為,違者有構成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虞。然而,法務部對「戒具之使用與管理」、「獨居監禁」、「違規懲罰」及「申訴救濟管道」等涉及人民重大權利事項,僅以函發方式規範,未以法律或法規命令定之,規範層級不足,並與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有悖;且未考量人類群居天性,單獨監禁長期處於孤立狀態,可能造成難以抹滅之身心傷害。

  監察院調查後,糾正矯正署暨所屬綠島監獄,而法務部於調查過程中亦研提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該法於109年7月15日施行,於第6條明定:「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第23條規定,不得將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作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及明定施用各項措施之時間上限。另據法務部函復,綠島監獄109年6月獨居人數為18人,將持續審酌收容人身心變化及群居意願等,綜合研判是否有繼續獨居之法定事由,並加強獨居及高風險收容人每月輔導及記錄。

  矯正是刑事司法體系的最後防線,矯正機關不僅職司刑罰之執行,亦肩負有積極教化改善收容人之功能。監察院將賡續關心相關議題,期矯正機關重視人權之保障,提升戒護管理知能,以嚴正之態度,正確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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