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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7期 109.09.10發行
監察院調查綠島監獄長期單獨監禁收容人案 呼籲落實人權保障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108年3月6日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所屬綠島監獄(下稱綠島監獄)吳姓收容人於舍房內以被單撕製布條,自縊身亡。該收容人曾於107年11月27日自殺未遂,矯正署事發後曾提示該監獄「仍需再加強對該員輔導、關懷。場舍主管予以輔導,並加強觀察身心、行為、情緒等行狀」不料,時隔未久,其仍自殺既遂。

  監察院接獲人權團體陳情,指綠島監獄單獨監禁收容人及精神障礙者,造成他們身心傷害,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遂於108年5月無預告履勘綠島監獄。監察院履勘時,該監獄有37人獨居,另查近5年執行單獨監禁,天數達1個月以上的收容人共計27名,將收容人關在1.5米寬,3米長的小牢房,監禁最長者甚至已有14年之久。此外,107年連續施用戒具超過7日以上之收容人計19人,其中更有長達76日者,長時間獨居監禁同時施用戒具之收容人計12位,另有部分戒護管理人員遭收容人陳訴涉及不當管教。據統計,該監獄自107年1月至108年1月已發生5起自殺事件。

  依據「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2條規定:「1.締約國應採取有效之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之任何領域內出現酷刑之行為……」另,「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納爾遜‧曼德拉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監所對收容人實施長期單獨監禁屬特別應予禁止之行為,違者有構成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虞。然而,法務部對「戒具之使用與管理」、「獨居監禁」、「違規懲罰」及「申訴救濟管道」等涉及人民重大權利事項,僅以函發方式規範,未以法律或法規命令定之,規範層級不足,並與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有悖;且未考量人類群居天性,單獨監禁長期處於孤立狀態,可能造成難以抹滅之身心傷害。

  監察院調查後,糾正矯正署暨所屬綠島監獄,而法務部於調查過程中亦研提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該法於109年7月15日施行,於第6條明定:「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第23條規定,不得將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作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及明定施用各項措施之時間上限。另據法務部函復,綠島監獄109年6月獨居人數為18人,將持續審酌收容人身心變化及群居意願等,綜合研判是否有繼續獨居之法定事由,並加強獨居及高風險收容人每月輔導及記錄。

  矯正是刑事司法體系的最後防線,矯正機關不僅職司刑罰之執行,亦肩負有積極教化改善收容人之功能。監察院將賡續關心相關議題,期矯正機關重視人權之保障,提升戒護管理知能,以嚴正之態度,正確行使公權力。

判決書張冠李戴 失職法官遭監察院提案彈劾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部分法官因案件繁忙,撰擬判決書時先剪貼類似案件內容,事後再予以修改更換,實務界俗稱為「AB版判決」。本案事件緣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該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公共危險案件,以複製他案書類之方式,製作明顯錯誤之判決書,有事實足認因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侵害人民權益,斲傷司法威信,經監察院調查後依法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審理。

  本案被告歐男於107年7月22日酒後駕車遭警方攔獲,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張俊文判處被告歐男(判決書誤載為蘇男)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

  然而,上開判決除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為歐男外,起訴案號、主文、事實及理由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被告姓名均為蘇男,亦即誤引蘇男公共危險案之內容,竟於被告歐男之判決,論處蘇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刑,而卻未論及被告歐男之犯罪事實及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379條第12款分別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亦即在本案中,原判決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被告歐男,置之不論,漏未判決;反而對非起訴效力所及之人蘇男予以判決,致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及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明顯違法失職。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本案後,對前法官張俊文處以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3個月罰款的懲戒處分。

  附帶說明的是,原違法判決後續竟因被告歐男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而宣告定讞,因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1月10日108年度台非字第3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嗣後,橋頭地方法院另以108年2月23日108年度交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歐男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

  事實上,張前法官並非第一個因「AB版判決」遭懲戒之法官,過去亦曾發生類似案例。法官日理萬機,固然忙中有錯,然而每個判決都關乎每位民眾的權益,如此明顯重大的失誤,恐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實不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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