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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7期 109.09.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勞動部直聘中心職能不彰 引進移工比率低 且提供就業轉換資訊不足 衍生仲介違法向移工收取轉換雇主費用」案   監察調查處

  據審計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動部在96年12月31日成立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下稱直聘中心),於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52條修正後,重新招募的業務量大幅縮減;所建置之選工系統亦無法及時提供雇主用人與移工工作需求,導致有仲介改向移工收取轉換雇主的費用(即俗稱「買工費」)等情事,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及尹祚芊為瞭解實情,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勞動部成立直聘中心推動直接聘僱移工制度,甚值肯定。惟實際透過直聘引進移工比率明顯偏低,104年雇主透過直聘中心引進移工占同期間移工總引進人數比率11.9%已是自成立至107年底逾10年間最高,但隨之業務大量萎縮,107年降至1.13%;勞動部雖稱已簡化申請手續以降低雇主對仲介市場的依賴,但雇主仍認直聘有程序耗時、手續繁瑣及容易因疏忽違反法令致被裁罰等不便使用。又勞動部於101年建置直接聘僱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提供雇主線上選任移工服務,歷年成效就僅有當年度引進家庭看護工2名,其餘年度均掛零;104年起與來源國合作推動專案選工服務,初次招募引進人數雖逐年上升,惟尚不及同期間移工總引進人數比率的1%,且有雇主反映來源國提供2至3倍名單未能滿足其用人需求,使得雇主仍需委託仲介以即時補充人力缺口等,直聘美意大打折扣。

  再者,就服法第52條已取消移工工作期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迄本案調查時仍發現有雇主主張移工聘僱期滿應出境後再入境重新聘僱,及有不肖仲介改向移工另收取「買工費」等情,而勞動部卻表示未曾接獲檢舉個案而無法處理,忽視移工與雇主、仲介之地位不對等及舉證之困難,對於移工疑遭剝削等情置若罔聞、束手無策,作為有欠積極。另勞動部於「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建置「移工轉換雇主專區」,惟該網站並不易於搜尋或連結,且欲聯絡轉出移工時僅能向其委任之仲介聯絡;切換至英文、印文、越文及泰文四國語言時,專區功能就僅剩以移工護照號碼查詢是否符合轉換資格,並沒有像中文頁面能夠搜尋接續聘僱雇主的資料。

  此外,依勞動部統計自105年11月至108年2月底止,契約期滿希望續留臺灣工作,而向勞動部申請轉出之移工轉換成功比率僅有3成,顯示現行規定對於聘僱期滿移工願意繼續在臺工作之轉換作業,提供資源及保障仍多有不足;另現行仲介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之就業服務項目是否包含轉換新雇主及工作,或是否應於服務契約範本中明定,亦尚有待勞動部通盤檢討研議。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勞動部業於109年將移工在臺管理資訊平臺及網路填表引導功能,整併於直接聘僱官方網站,以提升雇主操作便利性,並於109年3月底功能改版上線;包括提供移工在臺居留證換發、定期健康檢查及護照換發等辦理資訊,提供網站連結及連絡電話,且設置直聘聯絡簿專區,供雇主自行運用。另建議來源國與該國相關職業學校及訓練單位進行合作,以招募優質勞動人力,並視雇主意願安排來源國駐臺辦事處共同訪視製造業雇主,確認雇主需求,彈性調整空間並進而研商宣導措施等,期解決雇主對於提供選工量不足,無法符合需求之情事,經此努力,製造業雇主使用直聘專案選工方式初次招募外籍勞工之家數逐年增加,105年至108年分別為8家、11家、20家、24家,且已不再限於較多人數規模公司始使用直聘之專案選工服務。

  勞動部於107年6月11日以新聞稿周知仲介公司不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以外費用,並推動專案查察計畫,經統計仲介公司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處罰鍰件數,107年為4件、108年為15件;專案共訪查60家仲介公司,查獲有5家違法,依法辦理後續作業;另抽選仲介公司協助辦理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120名移工收費情形,尚無查獲違反規定情形。另勞動部業於108年7月15日在「移工轉換雇主專區」增加4國語言使用界面,提供移工得以使用母國語言瀏覽轉出與接續聘僱雇主資料,隨時掌握最新轉換資訊;建置多語言多介面及優化功能後,各語言別瀏覽人次均較前一年度有顯著提升(印尼文627%、泰文351%、越南文339%、英文297%、中文165%);又於108年5月22日於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後臺增加篩選機制,如直聘雇主有在臺聘僱外國人需求,由直聘中心主動篩選公告轉出期間未有私立仲介服務機構協助之移工名單,主動聯繫該移工,並確認其意願後,提供移工名單予有意願接續聘僱之直聘雇主參考自行聯繫,或協助安排雙方自行面談。

  此外,勞動部為強化移工期滿轉換之成功率,業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下稱轉換準則)擬訂移工期滿轉換就業媒合機制(修正重點略以新增公立就業服務站應協助辦理移工期滿轉換作業、合意接續聘僱案件應直接向勞動部申請),刻正進行法制作業程序;另勞動部規劃於轉換準則發布時,同時發布移工聘僱許可屆滿之意向徵詢表,以利雇主及移工遵循辦理。監察院調查案件接軌國際人權標準,使監察院成為弱勢者之依靠,並將持續關注權責機關改善情形,以確保人權及社會公益之維護。

「臺南市二仁溪有毒事業廢棄物堆置」案 因田秋堇、蔡崇義委員調查而大幅改善   監察調查處

  位於高雄、臺南交界的二仁溪,早年因廢五金回收業者從國外進口廢電線電纜、廢鋁線、鋅渣……等廢五金加以焚燒、酸洗,聚集許多廢五金回收與提煉的工廠,廢五金再處理產生之廢棄物大多於沿岸就地棄置與掩埋,二仁溪沿岸污染事件至今仍層出不窮。106年6月起陸續發現多處陳年的有毒事業廢棄物堆置點,對生態環境、河川水質造成嚴重威脅。位於二仁溪北岸,尚有三處早期電子廢棄物的棄置場所;另於二行娘娘廟旁,原為魚塭處遭人掩埋四層太空包,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證內容物為鋁渣,然至107年10月仍堆置於堤防外尚未清除。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為瞭解權責機關處理之實情,特立案調查。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行政院對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及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等機關處理二仁溪流域多處裸露的陳年事業廢棄物棄置點,肇致清除處理主管機關不明、權限不清等缺失,以及該流域南萣橋之大量事業廢棄物是否移除等問題,未能居於領導者地位,積極介入協助釐清主管機關管轄爭議,並協助審慎妥處棄置點之大量事業廢棄物,使爭議延宕迄今未解,允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再者,臺南市政府對於不肖民眾違法掩埋廢棄物案件,事前未能積極查處,事後復未對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加強監督掌控,致使全案延宕十餘年未能妥處,斲傷政府機關執法形象,允應檢討改進。另環保署允宜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使主管機關於確認廢棄物清理義務人及限期清理同時,即有權對其財產執行假扣押,避免不肖民眾脫產而無法求償或及時代為履行清理義務。

  案經兩位監察委員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臺南市政府已完成二仁溪橋下消波塊底下廢棄物就地固化作業,其餘廢棄物堆置點各權責機關刻正陸續清除中。有關二仁溪清除處理機關權責爭議部分,環保署及水利署已協調分工處理原則,依據行政院主持「二仁溪棄置廢棄物及環境改善研商會議」決議,環境調查及廢棄物去化(包含暫置)由環保署負責,水利署則負責打包移除。此外,環保署已於108年6月26日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修正草案之專家諮詢會議,學者專家意見在於修正草案內容,結合代履行得先預估費用後命義務人繳納,不繳納即可進行假扣押,有助於法律之明確性。

  二仁溪經過公私部門多年來通力合作的整治,耗費預算金額新臺幣數十億元,才讓二仁溪擺脫全臺污染最嚴重的惡名,嚴重污染長度由92年的65.2公里下降至108年的10公里,嚴重污染長度比率由100%降至15.3%,逐漸脫離嚴重污染程度,成為河川改造的最佳典範,現今二仁溪流域已成為適宜休憩的場址,亦為環境教育行動學習基地。維護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就是維護民眾的基本人權,監察院將持續關注權責機關對二仁溪廢棄物清除處理進度及環境改善情形,以維護民眾生活環境之永續發展。

內政部、勞動部、外交部打擊「逃逸外勞」與「非典型假結婚外籍配偶」合流犯罪 監察院持續追蹤辦理中   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103年間監察院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報及報載:近來屢有「逃逸外勞」與「非典型假結婚外籍配偶」(尤以越南裔為眾)合流犯罪,組成暴力、色情集團,在臺從事非法活動,嚴重敗壞國內治安等情,經調查發現現行外籍配偶移民機制及員警查緝仍有待檢討改進等情。

  案經監察院調查並持續追蹤,經勞動部於109年6月15日函復,為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聘僱、容留或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該部已研擬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按所非法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另非法仲介按所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之人數,每人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非法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40萬元以下罰金。另持續推動修法法制作業,每6個月將就業服務法之修法進度函復監察院。

  另內政部移民署已要求該署同仁,實施大陸地區配偶來臺面談及平時進行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生活查察時,主動積極探查有無違法跨國(境)婚姻媒合案件,針對持停留簽證入國後申請變更為居留之外籍人士,亦逐一實施查察。又外交部已要求相關駐外館處,確實依法辦理請託關說事件之登錄,以杜絕此類「逃逸外勞」與「非典型假結婚外籍配偶」(尤以越南裔為眾)合流犯罪情事繼續發生。

  監察院並將持續監督內政部等部會後續推動辦理情形,以保障國內治安。

監察院積極督促機關處理 民眾終於「出家門有路可走」   監察業務處

  趙先生住家前的巷道,106年間突然被不明人士架設圍籬路障,導致一家人出入困難,車子也無法停進車庫,苦惱不已。趙先生多次向縣政府及鎮公所陳情,但是,圍籬路障一直擺著不移除,只好將車子停放於離家較遠處,卻不幸遭砸毀,不僅出入家門不便,車子還毀了,趙先生對於縣政府及鎮公所的消極態度,感到憤怒無奈。

  監察院接獲趙先生的陳情案後,立刻函請縣政府釐清各主管機關的權責,以及圍籬路障不清除的原因,經相關機關會同現勘後,已經在108年11月間移除路障,還給趙先生一家人及附近居民原有的道路通行權。此外,警方也積極處理趙先生自用車遭毀損案件,將嫌犯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趙先生的訴求,終於獲得圓滿的解決。

  監察院對於現有巷道遭人架設路障,影響民眾通行權利案件,向來極為重視,本案就是最具體的例證。監察院積極行使職權,督促地方政府解決民怨,進而維護民眾通行權及財產權。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9年8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44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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