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129期 109.01.10發行
逾9年漏未辦理撤銷通緝並分案偵辦 嚴重影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 監察院糾正桃園地檢署、高檢署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小陳(化名)因涉詐欺逃匿,曾於92年及93年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發布通緝,接續小陳又在94、95年間涉犯詐欺案,桃園地檢署乃併案通緝被告小陳,也終於在95年6月間將小陳移送到案,但該署僅撤銷後案通緝,分案偵辦,卻漏未辦理前二案之撤銷通緝及分案作業,直到104年該署清查盤點卷宗時才發現,但卻影響到前二案檢察官之偵辦,最後僅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因為聯繫上的疏漏,導致該署逾9年未偵辦該案,嚴重影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

  在「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就已規定相關作法,但桃園地檢署卻未依此規定辦理,導致上述重大疏失,具有業務督導關係的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未積極檢討因應作為,僅以書記官人力嚴重不足、未設置通緝股、缺乏統一權責等理由,默認容許桃園地檢署未依規定的實務作法,甚至認為其實務運作模式屬適當方式,並普遍為各地方檢察署採行,非完全可歸責於人為疏失,簡直將「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視同具文。

  以上疏失,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後,糾正桃園地檢署及高檢署,目前各檢察機關已採取落實併案通撤緝作業之相關措施,各檢察機關也建立刑案資訊整合系統查核及按月抽查之雙重督導機制,高檢署已向法務部建議修正「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以防範上述缺失。

  「本位主義」常會將組織中不合理的事情予以合理化,甚至視為理所當然,而不求精進。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職權,掌握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公權力,故檢察機關的每項作為,即使僅發布下達內部之行政規則,對外亦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力,故皆需謹慎為之,依法偵查,省思檢討,以維民眾權益。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