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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9期 109.01.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公有建築物耐震補強績效 促使補強比率增加33.6%   監察調查處

  我國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平均每年發生之地震達數千次之多,有感地震超過百次,根據統計20世紀初至今,近百個地震在臺灣地區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88年9月21日之集集大地震,規模達7.3,該次地震並造成嚴重災情,建築物嚴重受損或倒塌者近2萬棟,死亡人數超過2,300人,8千多人受傷。行政院為強化建築物耐震安全,前於89年6月16日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惟執行成效欠佳,監察院第4、5屆監察委員楊美鈴與第4屆監察委員陳永祥、程仁宏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乃立案調查。

  案經調查發現,截至103年1月中旬為止,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列管公有建築物已完成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共計2萬5,536件,初評執行率97%;已完成詳細評估共計1萬429件,詳評執行率78%;已完成補強共計3,344件,補強執行率45%;已完成拆除共計583件,拆除執行率52%,其執行完成比率仍屬偏低。

  上述執行不力之缺失,復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行政院除於106年12月28日修正「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公有建築物)外,亦提升完成比率,據行政院108年7月5日復函顯示,截至108年6月20日各級政府完成初步評估2萬9,957件,比率提升至99.7%,完成詳細評估1萬5,721件,比率提升至96.8%,完成補強7,799件,比率提升至78.6%,完成拆除1,932件,比率提升至83%。此執行成果與103年相比較,完成初步評估增加2.7%,完成詳細評估增加18.8%,完成補強增加33.6%,完成拆除增加31%,有益於維護公有建築物耐震安全。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號一般性意見:「適當住屋權」提及「居住者」免受「建築危險」之規範,顯見免受「建築危險」已為國際潮流,時值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之際,監察院作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關注建築物耐震安全,以維護國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和生命財產之安全。

監察院調查「網購商品標示」案 促使經濟部加強商品標示抽查 維護消費者權益   監察調查處

  近年來電子商務市場蓬勃發展,網路購物已漸成為主流之消費型態,惟網路商店販售之商品,因無實體店面不易稽查,屢有商品標示不符規定,滋生消費爭議情事,監察委員楊美鈴、蔡培村、江綺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振國人消費信心,乃立案調查。

  案經3位監察委員調查發現,網路商店販賣之商品,因囿於上架前尚未建立自主管理及檢核機制,諸如:網路賣家於網路平臺銷售個人製作之手工藝品、自國外跑單幫攜回商品時,登入系統時尚無建立宣導或警示畫面,提醒賣家自主檢視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或設置相關確認欄位供賣家勾選等,屢有賣家因不熟稔法令規定且欠缺自主管理檢核意識,衍生販賣商品不符商品標示法,致滋生消費爭議,且審計部106年6月所提審查意見也提到,網路商店因無實體店面,部分甚至無固定倉儲地點,稽查不易,須俟商品運送至消費者手中時,始得檢視有無標示不合格情形,爰各地方政府對於網路商品多未主動稽查,致無法有效督促改善。

  上述缺失,案經監察院函請經濟部檢討改善後,經濟部於108年5月14日將改善情形函復略以,經濟部舉辦「商品標示業務年終檢討會」,決議將「網購業者發貨中心待發貨商品之查核」及「對網購業者之教育宣導」自108年起列為商品標示業務績效考核重要評分項目;同時針對「大型平臺業者」查核發貨中心,總共抽查93件,不合格9件;另對網路業者門市進行抽查,其中臺北市轄區抽查15家網路業者之49個門市、計抽查152件,不合格59件,不合格率約40%;新北市轄區抽查10家網路業者之42個門市、計抽查197件,不合格15件,不合格率約8%;臺南市轄區抽查5家網路業者之24個門市、計抽查188件,不合格4件,不合格率約2%;透過執法,促使業者遵守法令規定,而降低不合格比率。經濟部續於108年10月17日函復說明,107年辦理市場購樣檢驗共45項商品,店家總計678家,其中網路店家110家、實體店家568家,網路店家之占比已達16.2%,與102年至106年數據相較,已有相當之提升。另有關督促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購樣抽查之情形,105年僅雲林縣1個縣市辦理(購樣抽查6件),106-107年已有7個縣市(新北市30件、雲林縣26件、基隆市17件、臺南市6件、嘉義縣5件、桃園市3件、臺中市2件)辦理網路商品購樣抽查共89件。

  時值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之際,監察院作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關注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建構國人安心消費之優質環境。

總統公布監察院人權法案 監察院積極籌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人權保障委員會

  109年1月8日總統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監察院將依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為迎接人權立國新里程碑,監察院業已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展開各項籌備工作。

  西元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通稱《巴黎原則》),以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巴黎原則》並揭示國家人權機構的組織要件及重要職責。我國各界歷經20年的討論及研議,立法院終於在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及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關於具備人權專業背景之監察委員資格條件等規定,以利監察院成為完全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

  依據「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應由監察院定之,監察院為利先期幕僚規劃、準備,預定109年5月1日為本法之施行日。

  未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由監察院院長及9位監察委員兼任,其職掌甚為重要,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等。該會下設研究企劃、訪查作業、教育交流等3個組,分別辦理前述職權之行政事務。

  監察院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關係全院整體職權運作甚鉅,也是監察院成立以來的重大變革,包括監察委員職權行使,也牽涉內部單位間業務變動,其影響層面廣泛。為確保下屆監察委員(109年8月1日)就職後即能運作順暢,院長張博雅業特核定成立籌備工作小組,由副秘書長劉文仕擔任召集人,各單位全面動員,積極按預定時程執行各項籌備工作。工作小組下設3個分組,「職權變動組」負責研議及規劃未來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分類、評估案件、分案及其他後續處理等分工與合作的架構流程;「法規調適組」負責現行法規之檢討及配合修正;「秘書作業組」負責人員配置、預算、新辦公廳舍及設備等增置事宜。

  監察院希望儘速完成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各項準備及相關法規、制度研修工作,期能在第6屆監察委員就職前,完成基礎架構之建置,並透過內部組織及運作的調整,持續發揮促進善治的監督功能,並落實保護人權的法定職掌,以回應各界的高度期待。

彰化縣福興鄉農地違建工廠 排放髒空氣 製造噪音 經監察院督促彰化縣政府依法處理 廢止其使用許可 已停工並予開罰 排期強制拆除 解決多年民怨   監察業務處

  民眾多年來向彰化縣政府檢舉,業者於福興鄉三元段農地違規興建工廠,排放髒空氣,製造噪音,影響居民生活安寧及身體健康,生活品質降低,苦不堪言。當監察委員到彰化縣巡察時,特地遞交陳情書,希望督促彰化縣政府貫徹執行公權力,協助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

  監察院收到陳情案後,立刻發函彰化縣政府,瞭解案件的發生原因及處理情形。該府回函表示,就髒空氣及噪音部分,該府環境保護局已經多次前往稽查,但因現場沒有加工作業情形,也沒有聞到異味,因此,一直沒有查到明顯的違規情事,不過該府仍然要求業者,必須加強環境維護及音量管控。

  另外,就業者違反土地使用管制部分,該府地政處已經在104年對業者裁罰,福興鄉公所也廢止了該塊農地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目前工廠已經停工,但仍然持續有違規作倉庫使用情形,該府已於108年7月24日再對業者開罰,並且就違建部分排定時程強制拆除。

  本件陳情案,由於監察院強力督促彰化縣政府必須積極處理,工廠已經停工,並且遭到裁罰,確實有效改善空氣品質,不再聽到噪音,違規工廠也即將依法強制拆除,解決了民眾多年來的積怨,為其居住權益把關,消除對政府的不滿。

  監察院非常重視民眾的陳情,透過監察權的行使,督促行政機關積極作為,貫徹執行公權力,以不負民眾對監察院保障人權、紓解民怨的期許。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8年1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34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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