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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9期 109.01.10發行
總統公布監察院人權法案 監察院積極籌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人權保障委員會

  109年1月8日總統公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監察院將依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為迎接人權立國新里程碑,監察院業已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展開各項籌備工作。

  西元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通稱《巴黎原則》),以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巴黎原則》並揭示國家人權機構的組織要件及重要職責。我國各界歷經20年的討論及研議,立法院終於在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及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關於具備人權專業背景之監察委員資格條件等規定,以利監察院成為完全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

  依據「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應由監察院定之,監察院為利先期幕僚規劃、準備,預定109年5月1日為本法之施行日。

  未來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由監察院院長及9位監察委員兼任,其職掌甚為重要,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等。該會下設研究企劃、訪查作業、教育交流等3個組,分別辦理前述職權之行政事務。

  監察院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關係全院整體職權運作甚鉅,也是監察院成立以來的重大變革,包括監察委員職權行使,也牽涉內部單位間業務變動,其影響層面廣泛。為確保下屆監察委員(109年8月1日)就職後即能運作順暢,院長張博雅業特核定成立籌備工作小組,由副秘書長劉文仕擔任召集人,各單位全面動員,積極按預定時程執行各項籌備工作。工作小組下設3個分組,「職權變動組」負責研議及規劃未來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分類、評估案件、分案及其他後續處理等分工與合作的架構流程;「法規調適組」負責現行法規之檢討及配合修正;「秘書作業組」負責人員配置、預算、新辦公廳舍及設備等增置事宜。

  監察院希望儘速完成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各項準備及相關法規、制度研修工作,期能在第6屆監察委員就職前,完成基礎架構之建置,並透過內部組織及運作的調整,持續發揮促進善治的監督功能,並落實保護人權的法定職掌,以回應各界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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