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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2期 109.04.10發行
國訓中心不當擴編挪用預算 體育署疏於督導 遭監察院糾正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107年3月間爆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前執行長大量進用新人,不當將選手訓練經費新臺幣(下同)296萬元挪作人事費,致該經費由盈轉虧,無法提供國家級運動選手良好伙食等爭議,國訓中心不當擴編組織架構的行為也浮出檯面,備受質疑。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國訓中心自該前執行長上任後,即大幅修改該中心組織章程,將原本扁平化之組織架構比照行政機關科層化組織擴大編制,由原本3層管理層級調增至6層,組織設計由原5處3組擴增到9處17組;且在薪酬體系的改造上,則將原訂之單一薪俸,調整為本薪及主管加給,各級員工本薪依各等階敘薪,兼組長以上主管職務者另給予主管加給,106年5月至107年10月人事費補助款溢發主管加給高達近175萬元,伙食經費不當支應廚務人員人事費用,導致伙食經費由盈轉虧,未能提供教練選手優質膳食;另自106年至107年3月間,該中心大量聘僱新進人員,不當勻支「體育役優秀選手計畫」及「亞奧運、世大運選手計畫」支應該中心行政人員薪資近58萬元,排擠選手訓練經費等不當支用經費情事發生。

  以上種種,監督機關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卻以國訓中心為行政法人自主性之地位,較難干涉其進用人員及管理營運之法定權責為由,無法予以導正,直到選手訓練經費被挪作人事費等爭議爆發後,體育署才介入查處,責成國訓中心檢討改正。

  國訓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是希望透過簡單、靈活的扁平化管理,提供教練及選手完善、專業後勤支援與服務,但上述作法完全與行政法人設立目的背道而馳,體育署卻未能發揮監督機關職責嚴加導正,監察院據此糾正體育署,促其檢討改善。

  目前體育署也虛心檢討改進,每年至少實施2次不定期實地財務查核,之前溢發薪資之人事費補助款也已繳回,並導正之前大幅調整之組織架構,逐步重回正軌,以繼續維持選手培訓後勤的支援品質。行政法人的法規鬆綁並非可以恣意而為,監督機關更應負起督導的角色,避免因人治問題而影響或甚至破壞行政法人的設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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