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132期 109.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花蓮區漁會總幹事派代案 督促維持漁會穩定運作 保障漁民權益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臺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漁業與國人生活息息相關,漁會亦是政府與漁民重要橋梁。依漁會法規定,漁會的設立是以謀求漁民權益,並達改善漁民生活為宗旨。而漁會組織係屬法人性質,以保留其自主管理空間、強化經營之效率;然因攸關漁民之民生與權益,漁會仍應受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指導、監督。

  花蓮區漁會於第15屆總幹事退休後,歷經多次公告選舉,遲遲未能選出第16屆總幹事,依漁會法施行細則、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應就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之順序代理,或由理事長指定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代理。該漁會自105年5月23日於理事會會議指定洪君為代理總幹事,惟洪君係104年1月5日進用,代理順序為第9順位的助理幹事,該漁會未依法派代總幹事。

  鑒於總幹事一職有益於漁會穩定運作,監察院爰立案調查,調查發現,花蓮縣政府身為主管機關未能即時斧正違法,反同意備查該會違法決議,怠於執行漁會法第44條之警告、第45條之撤銷決議,乃至於第49條之停止職權所賦予的監督責任,任由該漁會違法派代總幹事逾2年3個月並行使代理總幹事職權。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明知違法情事,卻僅行文提醒花蓮縣政府應盡監督職責,面對地方主管機關消極處理及漁會違法失職一籌莫展,嚴重影響漁會運作的穩定。

  本案於監察院立案調查後,花蓮區漁會召開臨時理事會,決議依照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由理事長指定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楊員代理總幹事,並經花蓮縣政府備查,已排除總幹事違法代理之情形。期望在全球化的競爭環境下,各漁會能穩定運作,偕同主管機關幫助漁民提升收益,保障其權益。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