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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32期 109.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花蓮區漁會總幹事派代案 督促維持漁會穩定運作 保障漁民權益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臺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漁業與國人生活息息相關,漁會亦是政府與漁民重要橋梁。依漁會法規定,漁會的設立是以謀求漁民權益,並達改善漁民生活為宗旨。而漁會組織係屬法人性質,以保留其自主管理空間、強化經營之效率;然因攸關漁民之民生與權益,漁會仍應受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指導、監督。

  花蓮區漁會於第15屆總幹事退休後,歷經多次公告選舉,遲遲未能選出第16屆總幹事,依漁會法施行細則、漁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應就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之順序代理,或由理事長指定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代理。該漁會自105年5月23日於理事會會議指定洪君為代理總幹事,惟洪君係104年1月5日進用,代理順序為第9順位的助理幹事,該漁會未依法派代總幹事。

  鑒於總幹事一職有益於漁會穩定運作,監察院爰立案調查,調查發現,花蓮縣政府身為主管機關未能即時斧正違法,反同意備查該會違法決議,怠於執行漁會法第44條之警告、第45條之撤銷決議,乃至於第49條之停止職權所賦予的監督責任,任由該漁會違法派代總幹事逾2年3個月並行使代理總幹事職權。而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明知違法情事,卻僅行文提醒花蓮縣政府應盡監督職責,面對地方主管機關消極處理及漁會違法失職一籌莫展,嚴重影響漁會運作的穩定。

  本案於監察院立案調查後,花蓮區漁會召開臨時理事會,決議依照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由理事長指定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楊員代理總幹事,並經花蓮縣政府備查,已排除總幹事違法代理之情形。期望在全球化的競爭環境下,各漁會能穩定運作,偕同主管機關幫助漁民提升收益,保障其權益。

國訓中心不當擴編挪用預算 體育署疏於督導 遭監察院糾正   綜合業務處、監察調查處

  107年3月間爆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前執行長大量進用新人,不當將選手訓練經費新臺幣(下同)296萬元挪作人事費,致該經費由盈轉虧,無法提供國家級運動選手良好伙食等爭議,國訓中心不當擴編組織架構的行為也浮出檯面,備受質疑。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國訓中心自該前執行長上任後,即大幅修改該中心組織章程,將原本扁平化之組織架構比照行政機關科層化組織擴大編制,由原本3層管理層級調增至6層,組織設計由原5處3組擴增到9處17組;且在薪酬體系的改造上,則將原訂之單一薪俸,調整為本薪及主管加給,各級員工本薪依各等階敘薪,兼組長以上主管職務者另給予主管加給,106年5月至107年10月人事費補助款溢發主管加給高達近175萬元,伙食經費不當支應廚務人員人事費用,導致伙食經費由盈轉虧,未能提供教練選手優質膳食;另自106年至107年3月間,該中心大量聘僱新進人員,不當勻支「體育役優秀選手計畫」及「亞奧運、世大運選手計畫」支應該中心行政人員薪資近58萬元,排擠選手訓練經費等不當支用經費情事發生。

  以上種種,監督機關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卻以國訓中心為行政法人自主性之地位,較難干涉其進用人員及管理營運之法定權責為由,無法予以導正,直到選手訓練經費被挪作人事費等爭議爆發後,體育署才介入查處,責成國訓中心檢討改正。

  國訓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是希望透過簡單、靈活的扁平化管理,提供教練及選手完善、專業後勤支援與服務,但上述作法完全與行政法人設立目的背道而馳,體育署卻未能發揮監督機關職責嚴加導正,監察院據此糾正體育署,促其檢討改善。

  目前體育署也虛心檢討改進,每年至少實施2次不定期實地財務查核,之前溢發薪資之人事費補助款也已繳回,並導正之前大幅調整之組織架構,逐步重回正軌,以繼續維持選手培訓後勤的支援品質。行政法人的法規鬆綁並非可以恣意而為,監督機關更應負起督導的角色,避免因人治問題而影響或甚至破壞行政法人的設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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