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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5期 108.09.10發行
監察院調查規劃不當之藝術表演類型採購案 促使主管機關重視並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   監察調查處

部分政府機關以兒童劇團校園巡迴演出辦理教育宣導活動,因採購案規劃不當,價金與要求演出內容及場次明顯失衡,被批評為血汗藝文標案,監察委員王美玉關心藝文工作者權益和藝文發展,乃立案調查。

調查當時,文化部正研提文化基本法草案,其中第25條期望針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實質保障予以規範,而在補助部分也研議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以促進藝文環境發展,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則稱政府採購法已定有相關規定供機關依循,對於藝文展演之採購、招標作業,尚無需另訂定相關規定。

然經調查發現,政府採購法對於藝文採購雖已有明文規定,惟實務上落實執行仍有一定困境,諸如機關採購人員不諳法令,對於運用較無實務經驗的藝文採購辦法多有顧慮,且部分藝文採購係由非主管文化業務的單位辦理,不瞭解藝文採購的特殊性,致無法有效掌握採購需要等;監察院因此提出調查報告略以:「……機關辦理採購標規時,應就預算及效益,綜合評估標案內容之合理性,適時邀請藝文專業人士及團體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之必要事項,以兼顧採購目的及文藝表演者之勞動權益……」、「……工程會及文化部應持續辦理機關採購人員教育訓練,強化其採購及藝術文化領域等專業知識,規劃合理之藝術文化採購案,以提升藝文採購品質及兼顧採購效益……」。

上開調查報告經函請文化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改善後,文化基本法於108年6月5日制定公布,其中第26條規定:「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者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此有助於機關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給予合理之待遇,並得優先採購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藝術工作者,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之權益。

監察院調查被告潛逃案 催生電子腳鐐防逃機制   監察調查處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前檢察官井天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5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詎井員於發監服刑前潛逃無蹤,類此事件並非單一個案,觀之近年來也發生原臺南縣前議長吳健保、原臺北縣瑞芳鎮前鎮長廖秀雄、全國工業總會前名譽理事長陳武雄等要犯,於發監前棄保潛逃無蹤,引發民怨甚深,嚴重打擊司法威信,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鑑於重大刑事被告逃匿涉及法制面闕漏及實務執行層面之困難,為維護司法正義,乃立案調查。

案經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5年11月9日審議通過調查報告,其中調查意見四指明:「為兼顧人權保障及確保刑罰權之執行,有效防止重大刑事被告逃亡,不能過度依賴重罪羈押或防逃羈押,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允應與時俱進,充實羈押替代處分之配套措施,積極研議科技設備監控及相關通報機制的可行性」,並函請司法院檢討改進。

上述「積極研議科技設備監控」之防逃機制,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司法院於106年4月10日以院台廳刑三字第1060004501號復略以:「……對於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研議修法增加羈押替代處分及科技設備監控……」,司法院復於106年10月11日於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17條、第456條、第468條修正案,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再經立法院將法案排審後,據自由時報108年7月4日頭版以「被告防逃 電子腳鐐監控 刑訴法三讀 增4款防逃機制」為標題指出:「……三讀條文新增4款防逃機制,包括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其中科技設備監控就是目前使用在性侵假釋犯身上的『電子腳鐐』……」,我國自此對防範被告脫逃有了更完善機制,對避免斲傷司法威信,紓解民怨,維護司法正義,有所助益。

圖片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巡察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08年6月24日,由召集人陳小紅委員率隊,偕同院長張博雅、監察委員蔡培村、李月德、楊芳婉、尹祚芊、林盛豐、仉桂美、章仁香、江綺雯、劉德勳、趙永清、陳慶財、張武修、瓦歷斯.貝林等共15位委員,巡察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PMC)、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CHC),及智慧製造試營運場域,實地瞭解政府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政策現況。

本次巡察重點包括:有關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智慧機械相關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未來工作重點、挑戰與展望;有關PMC、CHC執行經濟部法人科技專案計畫情形,及協助政府推動產業智慧製造、產業高值化與服務化發展之成果等。

本次巡察行程包括:聽取智慧機械推動辦公室、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業務及智慧製造試營運場域簡報,並巡察研發成果,另參訪中小企業隱形冠軍盈錫精密工業及高階自行車組裝廠商順捷公司,瞭解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實況。此次巡察除與經濟部相關人員交換意見外,並就發展智慧機械所需高階人才培育、如何協助業者因應關稅對競爭力所形成的壓力、智慧機械未來的努力方向、是否積極發展電動自行車以降低傳統燃油機車的污染量、政府如何協助傳統產業技術升級、有無主動協助中小企業投入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智慧城市聚焦重點、如何因應臺商回臺投資等多項議題表示關切,並期許經濟部持續協助中小企業發展智慧製造,建立長期穩定的研發動能,以提升臺灣競爭力,並落實工業4.0目標。

某市立高中教官集體投訴受到不當對待 監察院督促市府妥適處理 以維護校園和諧的工作環境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接獲某市立高級中學教官連署檢舉,該校主任教官常因同仁在工作上沒有達到要求,就在辦公室以粗鄙的語言,大聲謾罵咆哮,讓同仁苦不堪言;另外,該主任教官疑在校外兼課,卻沒有依規定報請學校同意。本件關係到該校教職員的工作權益,及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監察院非常重視,立即函請市府調查並處理。

經過市府約談相關人員,進行查證後,證實該名主任教官確實有濫權辱罵同仁的不當行為及違法兼課情形,於是報請教育部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規定,分別核布記過一次懲處。

本件陳情案在監察院督促下,給予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應有的警惕,也還給學校教職員一個安心和諧的工作環境。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8年8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01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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