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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5期 108.09.10發行
監察院調查規劃不當之藝術表演類型採購案 促使主管機關重視並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   監察調查處

部分政府機關以兒童劇團校園巡迴演出辦理教育宣導活動,因採購案規劃不當,價金與要求演出內容及場次明顯失衡,被批評為血汗藝文標案,監察委員王美玉關心藝文工作者權益和藝文發展,乃立案調查。

調查當時,文化部正研提文化基本法草案,其中第25條期望針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實質保障予以規範,而在補助部分也研議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以促進藝文環境發展,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則稱政府採購法已定有相關規定供機關依循,對於藝文展演之採購、招標作業,尚無需另訂定相關規定。

然經調查發現,政府採購法對於藝文採購雖已有明文規定,惟實務上落實執行仍有一定困境,諸如機關採購人員不諳法令,對於運用較無實務經驗的藝文採購辦法多有顧慮,且部分藝文採購係由非主管文化業務的單位辦理,不瞭解藝文採購的特殊性,致無法有效掌握採購需要等;監察院因此提出調查報告略以:「……機關辦理採購標規時,應就預算及效益,綜合評估標案內容之合理性,適時邀請藝文專業人士及團體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有關之必要事項,以兼顧採購目的及文藝表演者之勞動權益……」、「……工程會及文化部應持續辦理機關採購人員教育訓練,強化其採購及藝術文化領域等專業知識,規劃合理之藝術文化採購案,以提升藝文採購品質及兼顧採購效益……」。

上開調查報告經函請文化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改善後,文化基本法於108年6月5日制定公布,其中第26條規定:「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者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此有助於機關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給予合理之待遇,並得優先採購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藝術工作者,落實保障藝文工作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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