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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5期 108.09.10發行
監察院調查非行少年隱私權保護案 糾正內政部警政署 督促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等規定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警方偵辦A少年觸法事件,偵訊完畢押解少年步出警局時,少年遭守候在旁的媒體記者包圍追問及大聲斥責,新聞報導尚揭露犯案經過的監視畫面(應屬警方扣案證物),及報導少年警詢時的態度及供述內容。且因少年的身分外洩,記者隨即採訪少年之鄰居、家屬及共犯少年之父母。

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4點解釋:有關少年司法程序中隱私權利之規定,及於「訴訟的所有階段」,包括兒童與執法人員初次接觸開始,相關機關即不得透露足以使人知悉觸法兒童身分的任何資訊,避免不適當的描述造成傷害,並且還可能對其入學、就業、獲得住房的前景或其人身安全造成影響。

在傳播媒體發達及網路搜尋技術先進的情況下,揭露兒少觸法的案情內容,極可能成為非行少年回歸社會的障礙。監察院為守護兒少隱私權,積極展開調查,發現司法警察機關屢以維護公益,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理由,大量提供媒體偵辦少年事件的各種資訊,欠缺保護觸法兒少隱私權益之思維。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第5點不分一般刑事犯罪或少年事件,列出7大項得發布新聞之例外情形,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

監察院於調查後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期盼這群迷航的孩子們,復歸社會的路能夠少一分艱辛,多一分希望與勇氣。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警政署已檢討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第5點,增訂兒少案件不得發布新聞,如因增進兒少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發布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有關規定,經報由權責之行政機關審議後發布,該項修正將併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上位規範修正後辦理。此外,已通函各警察機關對於兒少刑事案件不得發布新聞,並採取加強兒少權益保護觀念教育訓練,包括定期辦理訓練班期、推動兒少保護專業證照、加強兒少保護法令宣導等具體措施。

嘉義縣政府浮筏式牡蠣養殖全數未納管 監察院糾正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老電影「蚵女」描寫養蚵人家的生活,其中電影中最壯觀的是在夕陽西下推著蚵(牡蠣)車,滿載而歸的畫面。養蚵是臺灣西部沿海歷史悠久的產業,也是雲嘉南沿海地區居民的重要生計,雖然「蚵女」電影呈現養蚵產業的榮景,但實際上蚵棚管理,尤其是浮筏式牡蠣養殖未依法納管的情形卻有待改進。

牡蠣的主要養殖方式有平掛式、垂下式及浮筏式,其中雲嘉南多採浮筏式養殖。根據監察院調查,截至106年底止,我國西南沿海浮筏式牡蠣養殖設施計有21,148棚,分別為雲林縣2,121棚、嘉義縣9,709棚及臺南市9,318棚,但依「漁業法」或自治條例實質納管者僅9,909棚,納管率僅46.85%,其中以嘉義縣9,709棚全數未納管最為嚴重。

嘉義縣政府曾於93年及95年接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補助辦理浮筏式牡蠣養殖之區劃漁業權劃設及管理等相關計畫,且已完成45區區劃漁業權指界及劃設,嗣後嘉義縣政府雖曾核發100張浮筏式牡蠣養殖區劃漁業權執照,但期限屆滿5年後,該府以浮筏式牡蠣養殖具移動性,無法確認實際位置為由,未再核發,轉而建議由嘉義區漁會以專用漁業權納管,但此除與前揭計畫目標不符外,漁會亦無申請專用漁業權意願,致區劃漁業權範圍內之牡蠣養殖迄未納管。

針對此問題,農委會曾43次函催嘉義縣政府儘速辦理漁業權納管,嘉義縣政府仍長期延宕轄內浮筏式牡蠣養殖納管作業,監察院亦提出糾正案,糾正嘉義縣政府,促其確實檢討改善。

據農委會105年漁業統計年報指出,牡蠣養殖產量計22,339公噸,產值達新臺幣46.51億元,為我國第10大養殖水產物之一,蚵類料理為臺灣美食,蚵仔煎、蚵仔麵線更是饒富特色的夜市必吃小點,是以,有關牡蠣養殖源頭的納管,保障養殖業者的權益,使養蚵產業更具系統化的有效管理,更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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