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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5期 108.09.10發行
監察院調查非行少年隱私權保護案 糾正內政部警政署 督促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等規定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警方偵辦A少年觸法事件,偵訊完畢押解少年步出警局時,少年遭守候在旁的媒體記者包圍追問及大聲斥責,新聞報導尚揭露犯案經過的監視畫面(應屬警方扣案證物),及報導少年警詢時的態度及供述內容。且因少年的身分外洩,記者隨即採訪少年之鄰居、家屬及共犯少年之父母。

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4點解釋:有關少年司法程序中隱私權利之規定,及於「訴訟的所有階段」,包括兒童與執法人員初次接觸開始,相關機關即不得透露足以使人知悉觸法兒童身分的任何資訊,避免不適當的描述造成傷害,並且還可能對其入學、就業、獲得住房的前景或其人身安全造成影響。

在傳播媒體發達及網路搜尋技術先進的情況下,揭露兒少觸法的案情內容,極可能成為非行少年回歸社會的障礙。監察院為守護兒少隱私權,積極展開調查,發現司法警察機關屢以維護公益,不違反偵查不公開等理由,大量提供媒體偵辦少年事件的各種資訊,欠缺保護觸法兒少隱私權益之思維。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第5點不分一般刑事犯罪或少年事件,列出7大項得發布新聞之例外情形,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

監察院於調查後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期盼這群迷航的孩子們,復歸社會的路能夠少一分艱辛,多一分希望與勇氣。經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內政部警政署已檢討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第5點,增訂兒少案件不得發布新聞,如因增進兒少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有必要發布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有關規定,經報由權責之行政機關審議後發布,該項修正將併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上位規範修正後辦理。此外,已通函各警察機關對於兒少刑事案件不得發布新聞,並採取加強兒少權益保護觀念教育訓練,包括定期辦理訓練班期、推動兒少保護專業證照、加強兒少保護法令宣導等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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