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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4期 108.08.09發行
監察院調查海關疑放毒品案 督促改善通關流程 守護國家安全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海關職司通關查驗及邊境管制任務,是國境安全的守護者,一旦執法出現漏洞,彷若國門洞開,致私梟猖獗,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

媒體報導,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於106年7月間,有數具自泰國曼谷報關進口重達數百公斤之金屬機具貨物,於X光檢查後顯示有夾藏毒品之可能,詎海關竟在未查驗且亦無相關人員隨車押運之情況下,允許該批機具送往工廠,其後不知去向。

有鑑於海關驗貨作業注重時效,臨場判斷甚為重要,監察院為瞭解通關流程是否有行政疏失,積極展開調查。

調查發現,本案進口貨物彎板機,係以「個人」名義自泰國申報進口非市面常見貨品(特殊訂製品),經海關風險管理系統將通關方式核定為C3(應審應驗),屬於高風險案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驗貨員,恐有夾藏違禁品之危安疑慮,經商借兩部大型X光機掃描檢查,發現貨物下方有空間,且疑似有內容物,但無法確定是否為不法物品。驗貨員於當日請緝毒犬嗅聞,未發現異常,遂再請貨主前來說明,仍未能消除夾藏違禁品之疑慮;然臺北關未採取破壞性最小方式,鑽孔讓緝毒犬嗅聞,而核准以「廠驗」名義同意出關,又未派人押運,導致貨物於派員廠驗前失竊。

財政部關務署對於進口貨物核准廠驗案件的查驗時間與放行條件之法令規範不足,造成本案貨物出關後未立即廠驗,且無關員押運監視。

  監察院於調查後,糾正財政部關務署及臺北關。嗣經持續追蹤改善情形,財政部關務署於107年8月31日發布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將「工廠驗放」納入該注意事項,增訂核准工廠驗放之審核應注意事項及應派員押運,強化進口貨物廠驗作業流程。臺北關已將廠驗作業納入内部控制作業控管,訂定「LA01 廠驗作業」控制作業;並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各通關單位現有執行破壞性查驗工具及協助單位彙整表」,置於該關内網「破壞性查驗資訊」專區供各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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