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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0期 108.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案 促使身心障礙者就業人數提升 已超過法定應進用人數45.31%
監察調查處


由於雇主常以「沒有無障礙環境」、「工作內容不適合」等理由,拒絕身心障礙(下稱身障)者就業,影響身障朋友的生存權,監察委員楊美鈴、尹祚芊、王美玉、章仁香為維護身障朋友的基本人權,乃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身障者長期面臨勞動參與率低、失業率高、薪資低及從事非典型工作及入不敷出等困境;身障失業者平均找到工作的時間為一般人的2倍多,且多數未透過政府協助就業服務;此外,勞動部辦理身障者職前訓練之參訓率,僅占勞動力人口中失業者之2成餘、成功推介率不到5成。

此等問題,經監察院持續追蹤相關機關改善後,勞動部依身障者需求提供個別化及專業化之職業重建服務,統計截至107年9月止,身障者定額進用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83,311人,已超過法定應進用人數45.31%;其次,勞動部107年辦理身障者參加專班式職業訓練人數1,641人,結訓1,482人,另辦理身障者參加職前融合式職業訓練人數3,653人,結訓2,788人,就業1,436人。

此外,衛生福利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督促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具體措施,統計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發放生活補助金計新臺幣(下同)158億560萬餘元,平均每月受益人數達34萬7,115人;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發放金額計65億7,098萬餘元,平均每月受益人數達4萬6,842人;輔具費用補助發放金額計7億7,704萬餘元,受益人次為8萬5,832人次。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追蹤相關機關落實改善身障朋友就業機會,使身障朋友和大家一樣,都有合適工作足以維持安定生活,確保國民生存權。

監察院調查交通罰單檢舉浮濫案 促使修正法令 維護執法品質 紓解民怨   監察調查處

由於「檢舉達人」相繼出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不斷增加,然因蒐證品質普遍不良,造成訴訟爭議不斷,引發民怨。據統計,截至106年8月,因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而開罰件數超過150萬件,警方也因此遭質疑是否將檢舉案件照單全收;基此,監察委員楊美鈴為維護交通執法品質與公信力,以確保公眾通行安全及民眾權益,爰就上開民怨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內政部警政署雖訂有「警察機關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督考計畫」規定,然統計104年至106年交通違規案件經違規人申訴後免罰比率,分別為20.91%(25,053件)、19.77%(27,110件)及18.64%(19,067件),且該規定僅控管檢舉案件之處理時效,而無對檢舉案件品質作查證、考核,致申訴後免罰比率仍高,恐遭民眾非議執法品質,易生民怨。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內政部警政署已於107年12月26日修正「警察機關提升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計畫」,增訂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規定之查證、舉發程序,致影響民眾權益情節嚴重者,納入懲處內容。另交通部業已於107年12月10日會銜內政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違規之案件,檢舉人必須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供查證;另有關「民眾檢舉案件是否適用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連續舉發之規範」部分,交通部已正式函釋,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係針對同一行為違反交通法令,以法律將其行為擬制成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該條第2項既已明定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有其列舉之情形者,得連續舉發,考量法規目的性限縮,應僅針對依第7條之2逕行舉發案件有其效力;而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係依第7條之1規定檢舉者,尚不宜擴張適用之,準此,民眾5天收到34張罰單之情形,將不再發生。

此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未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須具名並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以避免匿名檢舉造成查證之困難,並確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係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檢舉,尚不宜擴張適用之,藉以維護執法品質、執法公信力並確保民眾權益,期藉由優質之執法,降低交通事故風險,自然改善交通安全。

監察院調查「少年觀護所對違規少年採『關入違規房』之處罰案」 促請司法院、法務部及教育部應特別針對此一現象深入檢討 速謀改善之道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違規18歲A少年採「關入違規房」之處罰,嗣A少年竟趁機要求同舍房B少年發生性行為事件,究少年觀護所採此處罰有何依據、方式歷時多久等,經監察院立案調查。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部分矯正機關將多數少年觀護所與成人監所「合署辦公」,並沿用成人監所的思維及管教模式行之,失去輔導、鑑定及醫療少年身心狀況之功能。部分法院裁命非行少年收容前,未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的可行性。罹患精神障礙或智能發育遲緩之少年人數不少,但特殊教育資源極度匱乏,於行為失序嚴重時,甚至被關押在密閉的鎮靜室(保護房)中,顯不符「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明定對少年之處罰應以告誡及勞動服務為限,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對兒少人權的保障實有不周。司法院、法務部及教育部應特別針對此一現象深入檢討,速謀改善之道。

法務部與教育部函復將研修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之補助要點,將現行補助少年輔育院(下稱少輔院)及矯正學校之規定,擴展至少年觀護所。又鑑於部分少年觀護所沿用成年受刑人之管理模式,未能對於違規少年安排妥適之處遇課程,法務部正研擬「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處遇精進計畫」。司法院函復業與行政院會銜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由立法院審查中,另透過舉辦專業研討課程,強化少年調查(保護)官於調查及執行保護處分時,能落實評估兒少最佳利益及最後手段原則。監察院將持續追蹤並為監督。

107年底監察院巡察行政院,重申行政院應督導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教育部,打破門戶高牆,通盤檢討少年安置機構的執行內容與輔導方法,並與司法院就少年安置機構之分類、床位配置、專業知能、安置費用及照顧人力比等,研擬解決對策,不要讓司法少年成為人球。有關少年觀護所之定位,則應以教育專業為主,期待法務部、教育部及司法院等機關能整合相關資源,並密切溝通協調處理。經行政院綜合答復有關司法兒少處置問題,請法務部、教育部持續加強推動少輔院改制為矯正學校,並結合教育部特教等各項資源。嗣法務部矯正署業已評估桃園少輔院、彰化少輔院朝向一般高中、技職學校規劃,期程約4年,2院改制將新增員額198人、工程費新臺幣(下同)20餘億元,人事費每年2億餘元。

督促機關盡力協助調閱60年前地籍資料 使民眾對政府機關之誤會冰釋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接獲民眾呂先生陳情,金門縣地政局(下稱地政局)不同意讓他閱覽45年第1次土地總登記歸戶的檔案資料。這個案件關係到民眾的土地權益,和政府資訊如何公開提供民眾閱覽,關係「人民知的權利」,監察院十分重視,在詳細研究案情後,函請金門縣政府查明。地政局為了找尋呂先生申請閱覽的資料,透過他現在持有的土地,進行搜尋,才得知他想查的那幾筆土地,是呂先生的兄長在69年間繼承了先祖的土地之後,贈與給呂先生的;地政局再經由土地異動情形,終於查到63年前,也就是45年當時先祖名下的土地登記歸戶資料。

依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規定,地籍總歸戶是按照歸戶權利人名下的現有登記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列冊管理。由於呂先生不清楚相關規定及列冊管理方式,誤以先祖姓名向地政局申請閱覽第1次土地總登記歸戶資料,以致於查不到,反而誤認地政局不同意他閱覽資料。

本案經監察院督促金門縣政府釐清案情疑義,透過土地異動情形,查到63年前呂先生先祖名下的土地地號,並且請呂先生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向地政局辦理閱覽,保障了呂先生知的權利,也化解了他對地政局的誤會。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8年3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54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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