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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0期 108.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交通罰單檢舉浮濫案 促使修正法令 維護執法品質 紓解民怨   監察調查處

由於「檢舉達人」相繼出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不斷增加,然因蒐證品質普遍不良,造成訴訟爭議不斷,引發民怨。據統計,截至106年8月,因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而開罰件數超過150萬件,警方也因此遭質疑是否將檢舉案件照單全收;基此,監察委員楊美鈴為維護交通執法品質與公信力,以確保公眾通行安全及民眾權益,爰就上開民怨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內政部警政署雖訂有「警察機關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督考計畫」規定,然統計104年至106年交通違規案件經違規人申訴後免罰比率,分別為20.91%(25,053件)、19.77%(27,110件)及18.64%(19,067件),且該規定僅控管檢舉案件之處理時效,而無對檢舉案件品質作查證、考核,致申訴後免罰比率仍高,恐遭民眾非議執法品質,易生民怨。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內政部警政署已於107年12月26日修正「警察機關提升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計畫」,增訂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規定之查證、舉發程序,致影響民眾權益情節嚴重者,納入懲處內容。另交通部業已於107年12月10日會銜內政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條之1檢附違規證據資料檢舉交通違規之案件,檢舉人必須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供查證;另有關「民眾檢舉案件是否適用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連續舉發之規範」部分,交通部已正式函釋,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係針對同一行為違反交通法令,以法律將其行為擬制成數行為,分別處罰之,該條第2項既已明定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有其列舉之情形者,得連續舉發,考量法規目的性限縮,應僅針對依第7條之2逕行舉發案件有其效力;而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係依第7條之1規定檢舉者,尚不宜擴張適用之,準此,民眾5天收到34張罰單之情形,將不再發生。

此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未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須具名並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以避免匿名檢舉造成查證之困難,並確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係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檢舉,尚不宜擴張適用之,藉以維護執法品質、執法公信力並確保民眾權益,期藉由優質之執法,降低交通事故風險,自然改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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