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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20期 108.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受刑人寄發書信及親屬接見受限案 督促改善獄政管理 保障人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監獄行刑法第1條:「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監獄設立之目的,在利用執行自由刑期間,實施各種處遇、教化,使受刑人改悔向上,並增進受刑人之自制力及生活技能,以利受刑人出監後重新復歸適應社會之生活;而在監期間與親友的聯繫,亦能藉由情感上的支持,為受刑人「再社會化」增添一劑強心針。

Z先生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服刑,其向監察院陳情,該監獄對受刑人寄發書信及親屬接見之規定,造成與親友間情感連絡不便等情,為保障受刑人之人權,監察院積極展開調查。

經調查發現,臺中監獄以管教人員檢閱受刑人寄發書信之時間及人力有限為由,沿襲不知何時開始實施之規定,明定受刑人寄發書信張數以1張為原則,使渠等無法於書信充分表達內容。受刑人之書信雖應由監獄管教人員檢查內容,以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但該監獄不當附加法令所無之限制,已過度限制憲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

再者,臺中監獄為優先保障受刑人與其親屬之接見權益,並避免會客菜業者以會客妹辦理接見寄菜,排擠親屬接見次數,要求受刑人必須開立30位非親屬接見名單,造成欲接見未列名單內非親屬之困擾;惟矯正法令並無開立接見名單之規定,該監獄不當限縮接見權利,亦增加獄政管理事務。

另受刑人移監時,其於原矯正機關經由監獄醫師開立或檢查合格發給之醫療藥品,法務部矯正署卻要求受刑人於移監時,仍必須備齊藥品完整藥袋、處方箋供機關檢核,方准攜入,否則應由接收機關保管,並另行看診開藥,該措施顯浪費醫療資源。

  監察院於調查完竣後,糾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臺中監獄已取消受刑人寄發書信張數及開立30位非親屬接見名單之管制措施。法務部矯正署亦函知各矯正機關,嚴禁再以宣導或各項措施管制收容人寄發書信之張數,亦宣達各矯正機關,有關收容人於原機關已核准持有之藥品,應於辦理移監、借提作業時,隨同公務物品移轉至接收機關或寄禁機關,避免健保資源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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