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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8期 108.02.15發行
監察院調查「菸品健康福利捐」未專款專用案 促使財政部修正運用要點   監察調查處

據前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局102年5月16日發布之新聞稿略以: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70%)、癌症防治(5.5%)、提升醫療品質(4%)、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2.5%)、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2%)、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6%)、中央及地方之菸害防制(3%)、衛生保健(3%)、社會福利(3%)、私劣菸品查緝與防制菸品稅捐逃漏(1%)、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等。因菸品健康福利捐與一般稅收之不同,在於「捐」為專款專用,應依法令指定用途使用。然由審計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可知,部分地方政府獲得分配後,依規定應用在查緝私劣菸品的菸捐部分,卻出現未專款專用,財政部亦未落實查核作為。

監察委員仉桂美、江綺雯、江明蒼關心國人健康人權,為避免查緝私劣菸品的菸捐被挪作他用,影響查緝成效,經立案調查發現:1.部分地方政府將查緝經費運用於支付其他人員薪給、聯誼餐費與購置摸彩品、支付國外研習費用、員工文康活動、對外部機關之招待或餽贈費用、購置影印機及多功能事務機、印製地下停車場收入及證照費等表單、參加土地稅相關講習及公益彩券成果發表會、參加台華輪遷建事宜及印製規費表單等違失,顯然有違專款專用原則。2.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獲配查緝經費之支用情形,長期以來僅消極以函文要求地方政府應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惟全然未派員實地查核,顯未落實執行菸捐經費運用要點所定之實地查核機制,致地方政府運用查緝經費之違失持續多年。

案經監察院糾正財政部,並持續追蹤後,財政部已於107年8月28日函頒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第4點和第5點,明定地方政府如經查獲有違反專款專用規定情事,每案將扣減總獲配數額5%,以促地方政府遵守規定;另為督促地方政府妥善運用查緝經費,並落實專款專用,財政部將每年實地前往地方政府抽查經費支用情形;並已於107年7月至9月間派員赴相關縣市進行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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