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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8期 108.02.15發行
不法手段爭取春安績效 警察栽槍罔顧人權 監察院提案糾彈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101年1月17日至2月7日是101年春安工作期間,當日期慢慢倒數,對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來說,卻是如臨大敵,該所100年春安工作績效墊底,亟欲取得101年春安工作績效評核中查獲槍枝之績效,當時所長吳彥霖、警員丁政豪、李永龍及林照雄等4人,竟與劉姓毒販共謀、交換條件,栽槍誣告無辜民眾,竟將無辜民眾移送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犯罪為警察的天職,卻變成冤案的發端,如此玩忽法令、罔顧人權,嚴重戕害警察形象,監察院於106年除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外,並提案彈劾失職員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以資懲儆。

本案除人的究責外,更要探究制度的缺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時,即指出依網路臉書專頁「靠北警察」的調查,有9成以上的民眾聽聞過,員警為了春安工作績效,有養案以待春安期間再行破案的情形。尤其春安工作以類似民間企業目標管理的方式,今年查了1件,明年就要查到2件,給基層員警帶來極大的壓力,最後為求績效,無奈只能無所不用其極以達成目標。本案劉姓毒販因在春安工作期間短期密集地遭警方調查,最後在員警載往轄區外追查槍、毒途中,趁員警不備,開警備車門逃逸,在追逐過程中,劉員情急跳入池中不幸溺斃。

遭栽槍的無辜民眾、脫逃溺亡的劉姓毒販、被春安績效壓著喘不過氣的基層警員,種種的憾事與不幸在在證明著制度的扭曲,內政部警政署雖已廢除春安績效管考,但仍應關注專案績效指標的訂定是否合理而符科學性,公開重要績效指標之建立模式,以供檢視,並建制基層員警反映管道,始能適切地降低基層員警的績效壓力,導正以往養案之積習,避免造假等不法情事一再發生。

多喝水沒事? 監察院調查漏油污染自來水事件 守護民眾健康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基隆河6日遭油污污染,……大瑞芳區仍無水可用,必須靠水車補給,『屋漏偏逢連夜雨』,剛好又遇上颱風,居民在颱風天像難民一般排隊撐傘取水,有時還因分配不均爆發口角,不少人大呼怎會搞得如此落魄。……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一開始不出面處理,自來水公司復水過程又龜步,導致瑞芳區颱風天停電又停水。」(聯合報〈油汙染又停水 瑞芳像難民搶水〉)

水是維繫健康、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亦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舉凡飲用水、盥洗、炊食都離不開它,乾淨無虞、不致匱乏的自來水資源,應是政府給予全民的承諾。

監察院為守護民眾健康,積極調查基隆河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漏油污染自來水事件,本事件肇因於該中心保養水門機電設施,於灌滿日用油箱後,疏未手動停止泵浦及閘閥,致柴油漏出約173公升,進入員山淨水場,翌日接獲民眾反映自來水有異味,始停止供水,使瑞芳地區1萬餘用戶停水近5日,嚴重影響民眾之健康、用水及作息。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下稱第十河川局)未訂立加油處理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對承攬廠商監督不周,造成漏油事件;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水公司)委外承攬勞務契約無檢測油污項目,造成淨水場取用原水遭油污污染而未覺,履約管理及水質監管機制形同虛設。

第十河川局及台水公司因本事件而支出災損及慰問金高達新臺幣(下同)5,728萬餘元,事前卻未評估廠商之賠償意願及追償可行性,事後亦追償不力,廠商僅願給付450萬元及罰鍰300萬元,致使國庫負擔5,000餘萬元。

  監察院糾正經濟部水利署及台水公司,經持續追蹤改善情形,第十河川局業已懲處相關人員,並建立加油處理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張貼於發電機房現場;設置液位感應器及漏油感應器等監控系統,並由保全公司24小時嚴密監控;台水公司已於107年引用地面水源且出水量1萬CMD(立方公尺/每天)以上之委外淨水場全數收回自行操作,並於合約中要求承商應至少每週1次辦理油污偵測儀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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