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首資訊
回主畫面 第117期 108.01.10發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新制107年12月13日上路 新法重點報您知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新修正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已經在107年12月13日起施行,對公職人員而言,有哪些必知的重點,監察院帶您快速瞭解:

一、調整公職人員範圍
  除了要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大多數仍適用利衝法之外,「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幕僚長、副幕僚長」、「各級政府機關之副幕僚長」、「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等人員,也納入新法適用對象。

二、調整關係人範圍
  公職人員的關係人範圍,除了原已受規範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二親等內親屬外,由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家(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的「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也屬於新法所稱的關係人,但如果上開職務是因政府或公股指派、遴選、聘任而擔任時,那麼該事業、法人、團體就排除關係人之列。
  此外,「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及「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也新納入關係人範圍,而受公職人員或配偶強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則不屬關係人範疇。

三、非財產上利益的定義更明確
  公職人員不僅要迴避財產上利益,在非財產上利益部分,對於有利其本人或關係人在機關團體內的任用、陞遷、調動仍要迴避之外,新法將實務常見的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考績等人事措施,也明定為應迴避的非財產上利益。

四、交易、補助行為的禁止與例外
  利衝法原則上仍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交易行為,且將接受補助也納入禁止之列。為了避免過度限制人民工作權及接受補助的權益,在符合下列六種情形時,可例外進行補助或交易。為補助或交易之機關團體必須另依規定揭露身分關係,供各界公開查詢: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採購。
(二)依法令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申請之補助;對關係人依法令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或禁止反不利公益之補助。例如
   :公職人員可向服務機關申請生育補助。
(四)交易標的是由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交易。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長購買該公司之油品,不受利衝法限制。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公益用途而承租(購)、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每筆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每年度總計不超過10萬元之補助及交易。

監察院作為利衝法之執行機關,將於108年積極進行法令宣導,使各機關團體更能落實利衝新制。

  回主畫面
英文網 陽光法案主題網 人權保障主題網 建築物主題網 中華民國審計部
頁尾資訊